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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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工程质保期届满发包人拒不退还质保金,承包人维权全攻略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2026-05-31

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在质保金返还纠纷中,因缺陷责任期届满且工程无重大质量缺陷,成功追回质保金五十万元,该案对建设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条件及期限认定具有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分及质保金返还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质保金返还争议的发生
(一)缺陷责任期的约定与届满
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二十四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于缺陷责任期满后十四日内无息返还。工程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竣工验收合格,至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缺陷责任期届满。建设工程公司多次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质保金,对方以存在质量缺陷为由拒绝返还。
(二)发包方的质量异议
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工程交付后部分业主投诉卫生间渗漏、墙面开裂等问题,虽经维修但仍存在隐患,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并暂扣质保金。建设工程公司认为上述问题系业主装修不当所致,与施工质量无关,且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发包方应当返还质保金。
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法律区分
(一)两个期限的性质差异
侯法政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公司后,首先向法院阐明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法律区别。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预留质保金以约束承包人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义务的期限,期限长短根据工程部位不同而有所差异,如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五年。缺陷责任期届满不影响承包人继续承担保修义务,但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
(二)质保金返还的法定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十条之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四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三、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与认定
(一)发包方的举证责任
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存在质量缺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侯法政律师指出,发包方仅凭业主投诉记录不足以证明质量缺陷的存在及成因,应当提供专业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原因且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质量缺陷成因的鉴定
济南某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发包方主张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部分渗漏问题系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破坏防水层所致,与施工质量无关;部分墙面开裂系建筑沉降引起的正常裂缝,不属于施工质量缺陷。缺陷责任期内未发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重大质量缺陷。
四、裁判结果与实务指引
(一)质保金的返还判决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已于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届满,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质保金。发包方主张的质量问题经鉴定不属于施工质量缺陷,其拒绝返还质保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四日内返还质保金五十万元,并支付逾期返还的利息。
(二)质保金管理的实务建议
建设工程质保金返还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侯法政律师建议承包方注意以下事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及期限,避免与保修期混淆;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及时向发包方发出返还质保金的书面申请,并保留送达凭证;如发包方提出质量异议,应当要求其提供具体的质量缺陷清单及检测报告,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缺陷责任期内应当建立质量缺陷维修档案,记录维修时间、原因及处理结果,以便在返还质保金时证明已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建设工程质保金管理涉及复杂的法律与技术问题,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能够为建设工程企业提供质保金返还方案设计、争议解决及合同审查等专业法律服务。如您遇到质保金返还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