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尾款
济南某装饰公司与某酒店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承包酒店大堂及客房装修工程,合同价款三百二十万元。施工过程中,酒店方派驻的现场代表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进行了多次验收并签字确认。工程完工后,酒店方以“墙面存在细微裂缝”“局部色差”“卫生间防水未达到其预期标准”等为由拒绝组织竣工验收,并拒付工程尾款九十六万元。装饰公司多次交涉无果,被迫寻求法律救济。
二、风险放大:质量瑕疵被无限放大,承包人面临“白干”风险
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是常见抗辩手段。部分发包方在工程完工后故意拖延验收,或借故提出大量质量异议,意图达到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目的。若承包人不能有效区分“过程验收合格”与“竣工验收”的法律意义,不能准确界定质量瑕疵与质量缺陷的界限,极易在诉讼中陷入被动,甚至面临工程款无法收回、还要承担质量修复费用的双重损失。
三、律师介入:精准区分验收阶段,破解质量抗辩
本律师团队接受装饰公司的委托后,围绕“过程验收的法律效力”“质量瑕疵是否构成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发包方拖延验收的法律后果”三大焦点展开攻防。
(一)过程验收证据方面,本律师整理酒店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中间交接验收记录等证据,证明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已经发包方验收合格,酒店方现提出的质量异议大多属于过程验收时已确认合格的项目,其事后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二)质量瑕疵界定方面,本律师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酒店方提出的质量异议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墙面细微裂缝及局部色差属于外观瑕疵,不影响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可通过简单维修处理;卫生间防水经闭水试验检测符合国家标准。据此,本律师主张上述问题不构成根本性违约,酒店方无权拒付全部尾款。
(三)拖延验收责任方面,本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主张酒店方在工程完工后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应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并承担逾期验收期间的工程款利息损失。
四、结果呈现:区分过程验收与竣工验收,承包人获得全额支持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方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签字确认,现又以同一部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有违诚信原则。经司法鉴定,酒店方主张的质量问题均不构成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其无权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工程尾款。据此判决酒店方向装饰公司支付工程尾款九十六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驳回酒店方的质量反诉请求。
五、专业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高度重视过程验收的证据固定工作,确保每一道隐蔽工程、每一个分项工程均有发包方或监理单位的书面验收确认。一旦发包方拖延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及时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并保留送达证据,必要时可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主张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此外,面对发包方以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理性分析质量问题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借助司法鉴定手段厘清责任边界,避免被不合理的质量抗辩“绑架”。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律师在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工程价款结算、施工过程法律风险防控等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执业理念,以精准的法律技术与务实的解决方案,助力建设工程企业化解质量与价款双重困局。
您在施工过程中是否遇到过发包方“验收时签字、付款时反悔”的情况?您认为应当如何完善过程验收制度以保护承包人权益?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侯律师将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为您支招。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