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固定总价合同遭遇设计重大变更
济南某科技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某工业厂房项目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给某工程公司,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四千八百万元,除发包方书面变更外不作调整。施工过程中,因生产工艺升级,发包方先后出具十二份设计变更指令,涉及主体结构加固、设备基础加深、管线重新布设等重大变更,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公司主张追加价款六百五十万元,发包方则以固定总价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僵持不下。
二、风险放大:固定总价“一包到底”,承包人恐血本无归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通常承担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风险,固定总价合同更是将价格风险转移至承包人一方。然而,若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频繁发出设计变更指令,而合同又未明确约定变更估价程序与价格调整机制,承包人将陷入“干得多、拿得少”的困境。本案中,若严格按固定总价执行,工程公司不仅无法收回变更增加的六百五十万元成本,还将承担巨额亏损,严重影响企业生存。
三、律师介入:厘清“固定总价”边界,主张据实结算
本律师团队接受工程公司委托后,围绕“固定总价的适用范围”“变更指令的法律效力”“价款调整的法律依据”三大核心问题展开论证。
(一)合同解释方面,本律师主张固定总价仅适用于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原始承包范围,发包方发出的十二份设计变更指令已构成对原合同工作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超出固定总价覆盖范围,应当另行计价。
(二)法律依据方面,本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及工程总承包相关规范,论证设计变更导致合同标的物、数量、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重新确定价款。
(三)证据组织方面,本律师指导工程公司整理十二份设计变更指令及签收记录、变更前后的图纸对比、因变更导致的材料采购增量清单、工期延误签证等证据,并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变更部分造价鉴定报告,为据实结算提供量化依据。
四、结果呈现:据实结算获支持,追加价款全额到位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方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已超出原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构成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继续适用固定总价显失公平。参照第三方造价鉴定意见及行业惯例,判决发包方向工程公司支付变更追加价款五百八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发包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工程公司最终全额收回追加款项,避免了重大经营损失。
五、专业提示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估价的触发条件、估价程序、价格调整公式及争议解决机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令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并保留送达证据,避免因逾期主张而丧失权利。同时,建议承包人在投标及签约阶段充分评估设计深度、地质条件、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因素,合理设置风险包干范围与调价机制,防止“低价中标、高价亏损”的被动局面。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律师在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EPC合同审查与争议解决、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等领域具有深厚造诣,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执业理念,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从合同谈判到争议解决的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