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工程款拖欠三年,企业几近绝境
济南某建工集团于二〇二一年承接某商业地产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价款约三千五百万元。工程于二〇二二年十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发包方以资金紧张为由,累计拖欠工程款一千二百万元长达三年之久。建工集团多次催讨无果,现金流断裂,农民工工资发放困难,企业运营陷入绝境。
二、风险放大:优先受偿权行将届满,权利灭失在即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团队立即进行法律检索与证据梳理。经核查,该工程竣工日期为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再不采取法律行动,优先受偿权极有可能因超过除斥期间而彻底灭失,届时建工集团将沦为普通债权人,在发包方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回款希望极为渺茫。
三、律师介入:锁定优先权,多维度施压
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诉讼保全+优先权确认+执行施压”三位一体策略。
(一)第一时间向济南某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名下未售商铺十二套及银行账户资金,防止资产转移。
(二)在起诉状中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结算审核报告、催款函及邮寄凭证等关键证据,证明债权金额与优先权成立要件。
(三)同步向发包方发送律师函,阐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后果及拒不履行的刑事责任风险,形成诉讼与谈判双线并进的压迫态势。
四、结果呈现:调解结案,千万元工程款全额到位
经济南某法院两次开庭并组织多轮调解,发包方最终同意以现金加未售商铺抵偿方式全额支付拖欠工程款。建工集团于调解书生效后四十五日内收到全部款项,优先受偿权得以圆满实现,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五、专业提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尚方宝剑”,但权利行使有严格期限限制。承包人务必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切忌仅以发函、协商等方式催讨,否则可能导致权利灭失。同时,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支付节点与违约责任,为后续维权预留充足证据空间。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建设工程领域企业提供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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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