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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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侯法政: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方能否拒付全部工程款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次举报
2026-05-15

济南某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中,发包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经律师介入后,济南某法院依法区分了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这两个概念,最终判决发包方支付扣除修复费用后的剩余工程款。工程质量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高发纠纷类型,正确处理此类争议对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工程质量争议的常见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争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及违约责任;第二种,工程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主张施工方履行保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第三种,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之后又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第四种,发包方与施工方对质量问题的成因及责任归属存在分歧,如设计缺陷、材料不合格、施工工艺不当、使用不当等交织在一起,难以厘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争议往往伴随着复杂的证据问题和专业技术问题。质量缺陷的成因鉴定、修复方案的确定、修复费用的评估等,通常需要借助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诉讼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因此,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都应当重视质量管控和资料留存,尽量避免争议的发生。

二、案例解析:质量不合格与工程款支付的平衡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工程质量纠纷。发包方系济南某工业园区开发公司,施工企业承建其厂房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发包方组织竣工验收,认为部分地面存在裂缝、屋面存在渗漏现象,遂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两百万元,并要求施工企业承担修复费用八十万元及工期延误违约金五十万元。施工企业则认为,地面裂缝属于正常沉降范围内的轻微瑕疵,屋面渗漏系发包方另行委托的防水施工单位责任,且发包方已实际投入使用,不应拒付全部工程款。

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首先,调取竣工验收资料,发现验收记录中虽有部分瑕疵记载,但并未明确认定工程整体不合格;其次,核实发包方使用情况,收集到发包方在所谓验收不合格后已将厂房投入生产的照片及视频证据;再次,针对发包方提出的修复费用八十万元,我们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成因及修复费用进行评估。

在庭审中,我们重点阐述了以下代理意见: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案涉工程虽存在部分瑕疵,但并未被认定为整体不合格,发包方以此拒付全部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发包方在未经正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依据司法解释规定,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外,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第三,即使存在需要修复的质量问题,也应当在确定修复费用后从工程款中扣除,而非直接拒付全部款项。

经鉴定,地面裂缝确属施工质量问题,修复费用评估为十五万元;屋面渗漏成因复杂,施工企业承担主要责任,修复费用评估为十二万元。济南某法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鉴定意见,判决施工企业承担修复费用二十七万元,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两百万元扣除二十七万元后的款项即一百七十三万元,并驳回发包方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工程质量纠纷的预防与应对建议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预防工程质量纠纷应当从源头抓起。一是严格把控材料进场检验,确保所用材料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并留存检验记录;二是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确保每道工序符合技术标准;三是重视竣工验收程序,积极配合发包方及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并留存书面回复;四是完善保修期内的服务响应机制,对发包方提出的保修请求及时回应并记录,避免因怠于履行保修义务而扩大损失。

对于发包方而言,同样应当规范自身行为。一是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赶工往往是质量隐患的重要诱因;二是不得指定不合格的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责任难以推卸;三是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否则将丧失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权利;四是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当通过书面方式通知施工方并留存证据,避免因通知不及时或方式不当而影响权利行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过程性验收是对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其不合格可以通过整改修复;而工程质量合格是对工程整体质量的最终评定。发包方不得以过程性验收中的个别瑕疵否定工程整体质量,进而拒付全部工程款。正确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公正处理工程质量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建设工程质量关乎公共安全与各方切身利益,妥善处理质量争议需要专业法律知识与工程技术的有机结合。如果您在工程质量方面遇到法律困惑,欢迎与山东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交流。您认为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后又以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这种做法合理吗?期待您的评论。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