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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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边界 ——从济南某法院一则典型案例说起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2次举报
2026-05-08

济南某挂靠施工的自然人在被挂靠单位破产、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双重夹击下,通过律师代理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从发包人处获偿二百余万元。经济南某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本案为山东建设工程挂靠纠纷领域提供了重要裁判参考。

一、案件背景:挂靠施工的“灰色地带”

建设工程挂靠是行业长期存在的顽疾。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或小企业,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后,对工程施工不闻不问。一旦工程款回收出现问题,挂靠人往往陷入“两头落空”的困境:被挂靠单位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配合追款,发包人则以“挂靠违法”“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工程款。

本案中,某自然人挂靠山东某建筑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承建了济南某学校教学楼工程。挂靠协议约定,建筑公司收取工程款百分之三的管理费,其余款项归挂靠人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以“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存在挂靠行为合同无效”等理由拒付尾款二百三十万元。与此同时,建筑公司因对外负债被多家债权人起诉,主要资产已被查封,濒临破产,挂靠人通过建筑公司追款的希望彻底破灭。

二、风险放大:挂靠人的“双重身份”困境

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面临比普通实际施工人更为复杂的法律困境。其一,合同效力瑕疵,挂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难以依据有效合同主张权利。其二,主体身份模糊,挂靠人既非合同名义上的承包人,又非与发包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其原告主体资格常遭质疑。其三,道德风险,发包人往往以“挂靠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进而拒绝支付工程款,甚至要求返还已付工程款。

本案中,发包人的抗辩策略尤为典型:一方面主张因挂靠导致合同无效,其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另一方面主张已付工程款中超出实际成本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挂靠人一度认为“钱肯定要不回来了”,甚至考虑放弃追索。

三、律师介入:挂靠人权益的多路径保护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挂靠关系的法律性质和司法实践进行了系统梳理。建纬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复杂法律关系处理方面具有深厚的专业功底。

(一)路径一: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侯法政律师首先论证,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且质量合格,其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应当得到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该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并未排除挂靠人,只要挂靠人完成了实际施工义务,即有权依据该条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二)路径二:援引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规则

退一步讲,即便因挂靠导致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本案中,教学楼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工程款,实质上是将合同无效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实际投入成本的挂靠人,有违公平原则。

(三)路径三: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锁定

为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律师团队调取了发包人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总包合同、付款凭证、结算审核报告,证实发包人尚欠付工程款二百三十万元。同时,团队提交了挂靠人实际投入成本的证据,包括材料采购合同、人工工资发放记录、机械租赁协议等,证明挂靠人已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其主张的工程款具有事实基础。

(四)路径四:抗辩破解——“合同无效”不等于“无需付款”

针对发包人提出的“合同无效故无需付款”抗辩,侯法政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折价补偿”而非“相互返还”。发包人已实际占有并使用教学楼工程,无法返还“原物”,只能以支付工程款的方式进行折价补偿。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不支付工程款,实质上是试图无偿占有挂靠人的劳动成果,不应得到支持。

四、结果呈现:从“两头落空”到“直接获偿”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完成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义务,工程经验收合格,其有权就投入的工程成本主张权利。虽然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折价补偿,而非免除发包人的付款义务。发包人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

同时,法院认定发包人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二百三十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挂靠人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发包人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二百三十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发包人未提起上诉,挂靠人通过执行程序全额收回了工程款。本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历时六个月,挂靠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五、专业提示:挂靠施工的风险防范与权益保护

(一)尽量避免挂靠,如确需借用资质,应签订详细的内部承包协议,明确工程款归属、管理费标准、追款配合义务等条款。

(二)施工过程中务必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发包人办理签证、结算,保留完整的施工资料,确保在主张权利时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三)发现被挂靠单位资金链断裂或被诉时,应立即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追索工程款。

(四)注意收集和保存实际投入成本的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工资表等,为折价补偿或造价鉴定提供依据。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侯法政律师的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如您遇到山东地区建设工程挂靠纠纷、实际施工人维权等法律问题,欢迎与济南律师联系咨询。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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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