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有发生。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在完成某写字楼项目施工后,开发商以部分墙面存在裂缝为由拒付尾款。经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介入,通过区分过程性验收与最终质量合格的标准,成功厘清责任边界,帮助施工企业在济南某法院获得胜诉。本案对于厘清工程质量责任具有典型意义。
一、工程质量抗辩的常见套路与法律边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是最常见的诉讼策略之一。然而,质量不合格的认定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律标准,并非发包方单方主张即可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并视为工程质量符合约定。
实践中,发包方往往混淆过程性验收与最终竣工验收的概念,将施工过程中的局部瑕疵扩大为整体质量不合格,以此达到拖延付款的目的。实际上,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瑕疵属于正常现象,承包方负有保修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发包方可以据此拒付全部或大部分工程款。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是否影响结构安全、是否可以通过修复解决等因素,都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
二、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的区分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侯法政律师团队重点论证了过程性验收与最终工程质量合格之间的区别。过程性验收是指施工过程中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的阶段性检查,其目的是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确保最终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而竣工验收则是对整个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合同约定所进行的全面检验,是确定工程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团队通过提交以下证据,有力证明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一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二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是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的事实证据。同时,针对发包方提出的墙面裂缝问题,团队申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显示该裂缝属于一般质量缺陷,不影响结构安全,可通过常规维修方式解决,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形。
三、律师抗辩策略与裁判结果
在济南某法院庭审中,律师团队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了系统抗辩:第一,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符合约定标准,发包方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第二,发包方提出的墙面裂缝问题属于保修范围,施工企业愿意承担保修责任,但这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第三,发包方已经实际接收并使用该写字楼,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墙面裂缝问题,法院指出该问题属于保修责任范畴,发包方可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据此对抗工程款支付请求。最终判决发包方限期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工程质量争议中的权利平衡
建设工程质量关乎公共安全,必须严格把关。但同时,发包方也不能滥用质量抗辩权,将正常的质量瑕疵作为拒付工程款的借口。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实行严格责任,承包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返修或赔偿责任;对于一般质量瑕疵,则主要通过保修制度解决,不影响工程款的正常支付。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自1992年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在工程质量争议、工程款纠纷、工程总承包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应对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您认为发包方以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的现象是否普遍?作为施工方,您是如何应对这类问题的?欢迎在评论区交流探讨。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