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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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施工方因发包人拖延结算,律师指导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功破局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次举报
2026-05-08

济南某施工方因发包人拖延结算长达两年,在律师指导下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功锁定工程价值并全额收回工程款五百余万元。作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笔者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再次印证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权利的及时行使与证据的充分准备,往往比单纯的催讨更为有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笔者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始终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执业理念。

一、案情回顾:工程交付两年,结算遥遥无期

2019年,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与某投资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济南某写字楼项目。工程于2021年初竣工并交付使用,发包人随即投入使用并对外出租。然而,发包人以审计未完成”“财务人员变动”“需上级单位审批等各种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工程款支付也随之中断。

截至2023年初,发包人累计拖欠工程款约五百三十万元,占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三十五。施工方多次派人催讨,发包人每次都承诺下个月付款”“审计报告一出立即支付,但始终未兑现。施工方考虑到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不愿撕破脸起诉,但企业的资金周转已濒临极限。

二、风险放大:拖延起诉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普通债权清偿率极低

经笔者了解,该发包人同期开发的多个项目均存在资金链紧张问题,且已将案涉写字楼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抵押金额高达项目总价值的百分之六十。此外,发包人还因其他债务纠纷被多家债权人起诉,部分房产已被查封。

在此情形下,若施工方继续拖延不起诉,将面临三重风险: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可能届满,丧失对工程价值的优先受偿地位;第二,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可能抢先查封、拍卖房产,施工方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第三,发包人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虚假债务等方式转移资产,进一步降低清偿率。据笔者检索的类似案例,普通债权在发包人资不抵债情形下的清偿率通常不足百分之十五。

三、律师介入:以优先受偿权为核心,构建全方位维权方案

(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测算与紧急立案。笔者接受委托后,首先核算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经测算,距离期限届满尚有约五个月时间,具备提起诉讼的充足时间窗口。笔者立即指导施工方准备起诉材料,在济南某法院立案。

(二)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未抵押房产。诉讼立案的同时,笔者申请对发包人尚未抵押的房产进行查封保全。虽然案涉写字楼已抵押给银行,但项目中尚有部分车位、储藏室等未抵押资产,保全措施有效防止了发包人转移资产。

(三)充分论证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庭审中,笔者重点论证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优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即便银行抵押权设立在先,亦不能对抗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

四、结果呈现:调解结案,五百余万元工程款三个月内全额到位

案件审理过程中,发包人意识到施工方已掌握优先受偿权这一核心法律武器,若继续拖延,工程可能被法院拍卖,其商业信誉和后续融资能力将受到严重影响。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发包人分三期支付工程款五百三十万元及利息,施工方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调解协议生效后,发包人按期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五百余万元工程款在三个月内全额到位。施工方的资金链危机得以化解,双方的合作关系也在法律框架内得以修复。

五、专业提示:施工企业应对拖延结算的三个策略

(一)建立工程款催收的“时间节点”意识。建议施工企业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设定明确的催收时间节点,如逾期一个月发函催告逾期三个月发律师函警告逾期六个月评估诉讼必要性。切勿因“人情关系”“等待观望”而丧失最佳维权时机。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前提。即便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只要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即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施工方可以据此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

(三)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工程款债权转让。若施工企业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优先受偿权原则上随之转移。但需注意,转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的转让条款,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必要时在诉讼中追加受让人为当事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方的护身符,但其行使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和程序要求。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准确行使法定权利,是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关键。您的企业在工程款催收过程中遇到过哪些困难?是否了解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欢迎在评论区交流探讨。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