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因发包人以“过程性验收存在问题”为由扣留全部质保金,经律师介入后成功厘清“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的法律边界,全额追回质保金八十余万元。作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笔者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具有决定性意义。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笔者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始终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执业理念。
一、案情回顾: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却以过程问题拒付质保金
2020年,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济南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合同约定了详细的付款节点,其中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百分之三,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返还。
2022年6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各方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然而,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以“施工过程中多次出现质量问题,虽经整改但影响使用功能”“过程性验收记录存在多项不合格项”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八十余万元。施工方认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双方争执不下。
二、风险放大:过程性验收不合格能否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律效力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通常存在多轮过程性验收,如地基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这些过程性验收中可能出现局部不合格、需要整改的情形,施工方整改后通常可以继续施工。问题在于:过程性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能否作为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或扣留质保金的依据?
部分发包人利用其在合同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将过程性验收中的问题无限放大,以此拖延结算、扣留款项。若不能准确区分过程性验收与最终竣工验收的法律性质,施工方极易陷入“工程做完了、钱拿不到”的被动局面。
三、律师介入:从法律性质与证据规则双重角度构建抗辩体系
(一)法律性质分析: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款结算的法定前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整体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包括返还质保金)的法定前提。
(二)过程性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关系:过程性验收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环节,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最终工程质量。过程性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后不影响后续施工及最终竣工验收的,不应成为拒绝结算的理由。竣工验收是对工程整体质量的最终确认,具有终局性法律效力。
(三)证据组织:笔者指导施工方整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记录等证据,证明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在缺陷责任期内已履行保修义务。同时,针对发包人提出的“过程性验收问题”,逐一核实是否已在施工过程中整改完毕、是否影响最终竣工验收结论。
四、结果呈现:法院认定竣工验收合格为终局结论,判令全额返还质保金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各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发包人主张的过程性验收问题,均已在施工过程中整改完毕,且未影响最终竣工验收结论。缺陷责任期内,施工方已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未举证证明工程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最终,法院判决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八十余万元,并支付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发包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五、专业提示:施工方应对质量争议的三个要点
(一)重视竣工验收程序的规范性。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形成书面验收结论。施工方应确保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并留存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过程性验收问题的整改记录务必留存。对于过程性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方应及时整改,并留存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监理确认单、复验合格记录等证据,以备后续争议时使用。
(三)质保金的返还与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相互独立。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即使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通过保修程序主张权利,而非以扣留质保金的方式变相拖延。
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的区分,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高频争议点。准确理解二者的法律性质,对于施工企业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您在工程实践中是否遇到过类似的质量争议?是如何处理的?欢迎在评论区交流经验。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