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并获得法院支持,这一判决为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弱势群体维权提供了重要指引。作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笔者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现将本案的代理思路与法律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参考。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笔者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始终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执业理念。
一、案情回顾:层层转包之下,实际施工人沦为“三角债”最大受害者
2021年,某劳务班组负责人李某(化名)经朋友介绍,从某建筑公司分包了济南某住宅项目的钢筋绑扎及混凝土浇筑工程。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工程款按进度支付。李某组织数十名工人进场施工,保质保量完成了全部工程内容。
然而,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以“发包人尚未付款”“公司资金紧张”为由,仅支付了部分生活费,累计拖欠李某工程款及工人工资共计一百二十余万元。李某多次催讨,建筑公司始终推诿。李某了解到,发包人实际上已向建筑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建筑公司将款项挪作他用。李某陷入两难境地:若起诉建筑公司,对方已负债累累,即便胜诉也难以执行;若直接找发包人,双方并无合同关系,发包人拒绝接待。
二、风险放大:合同相对性原则下的维权困境
在传统合同法理论中,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李某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原则上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一规则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频发的建设工程领域,往往导致实际施工人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窘境。
更为严峻的是,部分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结算、虚增成本等方式掏空项目资金,实际施工人即便掌握部分证据,也因信息不对称而难以举证。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三、律师介入:援引司法解释,构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路径
(一)明确诉讼策略:以发包人为被告,转包人为第三人。笔者接受李某委托后,经全面分析证据材料,决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以转包的建筑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直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二)核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该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证据组织:锁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笔者指导李某收集施工日志、工程量确认单、现场照片、工人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完成的工程量。同时,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发包人与建筑公司之间的付款凭证、结算资料,查明发包人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约二百万元。
四、结果呈现: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直接支付一百二十万元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完成约定的施工内容,有权主张相应工程款。建筑公司作为转包人,应当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发包人作为建设单位,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约二百万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李某承担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发包人直接向李某支付工程款一百二十万元。因发包人具备履行能力,该款项在执行阶段一个月内全额到位,李某及数十名工人的工资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五、专业提示:实际施工人维权的实务要点
(一)准确界定“实际施工人”身份。实际施工人通常指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民事主体,包括转包情形下的承包人、违法分包情形下的承包人、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的单位或个人等。单纯提供劳务的农民工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应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维权。
(二)注意发包人责任的“有限责任”属性。发包人仅在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发包人已全额支付工程款,则无需对实际施工人承担额外责任。因此,查明欠付金额是诉讼成败的关键。
(三)挂靠情形下的特殊规则。若实际施工人系借用资质(挂靠)施工,原则上不能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除非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此时需结合具体证据,选择适当的诉讼路径。
建设工程领域的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禁不止,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是司法实践的重点与难点。如果您是实际施工人,正在面临工程款被拖欠的困境,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的维权策略。您认为当前建筑市场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