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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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工程因混淆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险些丧失百万工程款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2026-05-08

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因发包方混淆过程性验收与工程质量合格的概念,险些丧失百万工程款,经山东建设工程律师介入后成功扭转局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验收标准与付款条件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焦点,许多施工企业因对法律概念理解不清而陷入被动。

一、概念厘清:过程性验收不等于最终质量合格

过程性验收系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节点进行的阶段性验收。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整体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而工程质量合格系指工程整体完工后,经竣工验收程序确认工程符合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两者在验收时点、验收范围、法律后果上均存在显著差异。

二、发包方常见的抗辩陷阱

发包方往往利用施工企业对验收概念的不熟悉,设置以下抗辩陷阱:

(一)以过程性验收代替竣工验收。主张分部分项工程已通过验收,即视为工程整体质量合格,进而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超出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

(二)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忽视施工企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且过程性验收均合格的事实,恶意拖延结算付款。

(三)混淆质量缺陷责任期与工程款支付义务。将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瑕疵与工程款支付义务混为一谈,以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付或扣减工程款。

三、律师介入后的破局策略

代理该建设工程公司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后,采取如下论证思路:

1. 区分验收阶段。详细梳理从地基验槽、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到分部分项验收的全过程验收资料,证明各节点均已验收合格,施工企业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 论证付款条件成就。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结合已完工程量及过程性验收合格的事实,论证应付工程款条件已经成就,发包方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

3. 隔离质量争议。明确质量缺陷责任属于保修范畴,与工程款支付义务系不同法律关系,发包方应通过保修程序或另行主张质量损失,而非直接扣减应付工程款。

四、专业提示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重视过程性验收资料的收集与保管,包括但不限于验收记录、验收报告、会议纪要、整改回复单等。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阶段验收与工程款支付的对应关系,避免因验收标准模糊而陷入付款僵局。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如您遇到建设工程验收与付款争议,欢迎与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交流探讨。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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