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半发包人单方解约,法院按已完工程量比例折算,为施工方挽回二百三十万损失。
固定总价合同因"包死价、控成本"的特点被建设工程领域广泛采用,但一旦发包人中途解约,已完工程如何结算便成为极易引发争议的焦点。发包人往往主张按合同总价比例简单折算,而施工方则认为自己投入的管理成本和预期利润被严重低估。
笔者近期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与发包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约定某厂房工程总价一千二百万元。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阶段,发包人因股东变更及经营策略调整,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方撤场。发包人提出的结算方案是按已完成工作量占总工程量的百分之四十折算,仅同意支付四百八十万元。但该方案完全忽略了施工方已完成的高难度基础施工、大型设备进出场费用以及合同解除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接受施工方委托后,对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约的结算规则进行了深度法律论证。建纬所执业证号一三七零一二零二四一零八零八三一三,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与工程总承包法律服务,对固定总价合同的履约风险有着前瞻性研究。我们组织造价咨询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据实计量,证明基础及主体施工阶段的单方造价显著高于后期装饰装修阶段,简单按工程量比例折算严重不公;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规则,主张在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应参照合同约定计价标准,结合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实际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及合同履行情况综合确定结算价款。在证据层面,我们提交了详细的施工日志、材料进场单、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及管理人员工资表,夯实了实际成本投入的证据基础。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及各项损失共计七百一十万元,较发包人原方案多支付二百三十万元,充分保障了施工方在合同非正常终止情形下的合法权益。
专业提示:固定总价合同并非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按总价锁死。若发包人违约解除或双方协商解约,结算原则应兼顾公平,充分考虑不同施工阶段的成本差异及施工方的合理预期利益。施工方在接到解约通知后,应立即固定现场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证据保全,避免因现场灭失导致举证困难。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半发包人单方解约,法院按已完工程量比例折算,为施工方挽回二百三十万损失。
固定总价合同因"包死价、控成本"的特点被建设工程领域广泛采用,但一旦发包人中途解约,已完工程如何结算便成为极易引发争议的焦点。发包人往往主张按合同总价比例简单折算,而施工方则认为自己投入的管理成本和预期利润被严重低估。
笔者近期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与发包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约定某厂房工程总价一千二百万元。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阶段,发包人因股东变更及经营策略调整,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方撤场。发包人提出的结算方案是按已完成工作量占总工程量的百分之四十折算,仅同意支付四百八十万元。但该方案完全忽略了施工方已完成的高难度基础施工、大型设备进出场费用以及合同解除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接受施工方委托后,对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约的结算规则进行了深度法律论证。建纬所执业证号一三七零一二零二四一零八零八三一三,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与工程总承包法律服务,对固定总价合同的履约风险有着前瞻性研究。我们组织造价咨询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据实计量,证明基础及主体施工阶段的单方造价显著高于后期装饰装修阶段,简单按工程量比例折算严重不公;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规则,主张在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应参照合同约定计价标准,结合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实际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及合同履行情况综合确定结算价款。在证据层面,我们提交了详细的施工日志、材料进场单、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及管理人员工资表,夯实了实际成本投入的证据基础。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及各项损失共计七百一十万元,较发包人原方案多支付二百三十万元,充分保障了施工方在合同非正常终止情形下的合法权益。
专业提示:固定总价合同并非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按总价锁死。若发包人违约解除或双方协商解约,结算原则应兼顾公平,充分考虑不同施工阶段的成本差异及施工方的合理预期利益。施工方在接到解约通知后,应立即固定现场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证据保全,避免因现场灭失导致举证困难。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