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劳务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承建住宅项目,后因劳务公司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合同被认定无效。建设单位据此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九十六万元,声称"合同都无效了,凭什么要钱"。劳务公司负责人一筹莫展,眼看辛苦一年的血汗钱打了水漂。
建设工程领域因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十分普遍。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合同无效即可免除付款义务,甚至主动利用合同无效逃避债务。殊不知,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工程款债权消灭,但如何证明应付款数额、如何突破"无效即不付"的认知误区,成为实际施工人面临的重大难题。
侯法政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调整诉讼策略。虽然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折价补偿。侯律师重点收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双方签署的结算协议及建设单位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的银行流水,形成"工程合格+已达成结算合意+部分履行"的完整证据链。针对建设单位"结算协议系胁迫签署"的抗辩,侯律师通过调取结算当日现场监控、见证人证言及双方往来微信记录,证明结算过程自愿合法。
最终,法院认定结算协议独立于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建设单位按照结算协议支付剩余工程款九十六万元及利息。
专业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主张工程款。双方签署的结算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作为直接结算依据。施工企业切勿因合同无效而放弃维权。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