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杨女士至A美容医院就诊,诊断:上睑皮肤松驰,行上睑下垂矫正术,花费医疗费7000元。术后杨女士因自觉重睑线过宽过深,不自然,要求手术调整。医院行眼调整、外眦开大术,术后调整效果仍不佳,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医疗行为进行鉴定。 02 鉴定意见 鉴定认为:从A美容医院提供的杨女士第一次术前照片看,杨女士并不存在明显的“上睑下垂”,没有实施“上睑下垂矫正术”的手术指征。患者术后“瞪眼”等现象,与A美容医院手术时间上密切相关。A美容医院手术后,杨女士重睑弧度不佳,与美容医院手术缺陷有关。 03 法院判决 综上,A美容医院对杨女士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杨女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起主要作用,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70-80%。法院酌情判决A美容医院赔偿杨女士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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