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随着城市化、现代化的不断深入,物业服务逐渐步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并且伴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物业服务纠纷也随之而来。由此,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将物业服务合同由无名合同变为有名合同,并且按照有名合同的要求设置了 14 个条文进行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的设立对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的权利、平衡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Notice 本文将以物业服务合同的视角,说明《民法典》背景下物业服务人的职责,释明在日常生活中物业服务人承担物业职责的情形,以及作为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所享有业主权利,并选取物业服务纠纷中常见的类型进行法律解说。 业主的权利 物业服务人有权以停水、停电、停气的方式催交物业费吗? 业主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因不满意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而拒交物业费,或者认为房屋闲置未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无视物业欠交物业费的催告,故而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逼迫业主交纳物业费。 第一,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的,具有共同性,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义务,是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以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第二,无论业主拒交物业费是何种理由,物业服务人无权以停水、停电、停气的方式逼迫业主交纳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3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在实际生活中,如发生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情况,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并在催告无果后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合理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有权以未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拒交物业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