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有家暴的行为,用人单位可否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近日,陕西一公司高管在幼儿面前家暴妻子的视频在网上疯狂流传,视频中该男子在幼儿的面前使用重拳多次猛击其妻子头部,并用扼颈抱摔等方式实施暴力,时间长达1分28秒,画面令人揪心,也引起了民众的激烈讨论。随后,该高管所在单位陕西空港新丝路商贸公司发文称:“公司关注到公司综合部副经理王鹏飞殴打妻子事件,对他的家庭暴力行为表示强烈谴责!经公司研究决定,对王鹏飞予以停职,并移交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进一步调查处理。公司已派负责人到家中看望慰问其妻子。”然而,对于如此恶劣的行为事件,目前其单位也仅仅是做出停职并移交有关单位进行处理,那么公司能否直接解除与该高管之间的劳动合同?带着这个问题,我们进行以下分析:
一、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观点分析:
(1)用人单位无法与家暴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员工之间劳动的合同仅包括以上六种情形,其中第(一)、(三)、(四)、(五)款项系对员工个人工作能力、水平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以及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的规定,与员工的个人品行及家庭美德无关,并不涉及员工的个人生活层面。据此,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直接解除与家暴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可以与家暴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家暴员工因家暴的行为被采取治安拘留措施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家暴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的情形,如若员工因家暴的行为被采取治安拘留措施,且所在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规范约定员工被治安拘留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则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家暴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2]家暴员工因家暴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显然《民法典》已将“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确定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基本要求。
家暴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要求。如若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规范约定员工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则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家暴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特别注意:以上[1]、[2]两点解除合同的情形,需用人单位在内部的规章制度规范中明确约定,否则不能解除。
[3]家暴员工因家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解除。
截止发稿当天,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仅发布警情通报,相关单位及新闻媒体没有报道被家暴女子的伤情以及公安机关的最终处理结果,如经后续鉴定被家暴女子的伤情构成依法追究家暴员工刑事责任的情形,则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解除与该家暴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有法可惩的违法行为!面对家暴,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