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5日 18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被告人安某某在滕州市其家中,明知吴某甲不满14周岁,仍违背吴某甲意志欲与吴某甲发生性关系。
点评:被告人安某某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安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部分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对该部分犯罪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意见:辩护律师根据被告人安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具有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和其再犯风险评估属于低度、对社会和社区的危害程度评估为低度等情形进行辩护,最终法院宣告缓刑。
附:判决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鲁0481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滕州市。因涉嫌强奸罪,于2022年8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滕州市,系被告人安某某之母。
辩护人王延鑫、李玉国,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未刑诉〔202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强奸罪,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辩护人王延鑫、李玉国,被害人吴某甲及其近亲属吴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22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安某某在滕州市其家中,明知吴某甲不满14周岁,仍违背吴某甲意志欲与吴某甲发生性关系,因吴某甲反抗而中止;2.2022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安某某在滕州市其家中,明知吴某甲不满14周岁,仍违背吴某甲意志欲与吴某甲发生性关系,因吴某甲反抗而中止;3.2022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在滕州市其家中,明知吴某甲不满14周岁,仍违背吴某甲意志,强行与吴某甲发生性关系。
另查明,该案经王某某于2022年8月7日报案后,滕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8月7日将核告人安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诉讼中,被告人安某某及其近亲属与被害人吴某甲达成了赔偿意见并取得了枝害人谅解。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滕州市中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经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再犯风险评估属于低度,对社会和社区的危害程度评估为低度。庭审中,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滕州市公安局受案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箱证明,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聊天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滕州市妇幼保健院病历材料,滕州市公安局事件单,办案说明,赔偿承诺书,谅解书,汶上县某某学校证明,社会调查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赵某某证言,被害人吴某甲陈述,被告人安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安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部分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对该部分犯罪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安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具有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和其再犯风险评估属于低度、对社会和社区的危害程度评估为低度情形,可予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就此所做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