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云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涉外离婚诉讼法律问题一次说清楚!哪里起诉?怎么送达给对方?按哪里的法律分割财产?

发布者:李晓云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1日|分类:海事海商 |65人看过

涉外离婚,需要的手续和诉讼流程都比较复杂,什么情况算涉外,在哪个法院可以起诉,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如何通知对方,本文将一一阐述。

§ 哪些情况属于涉外离婚

第一种情况:夫妻中一方或者双方国籍涉外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或一方为华侨(保留中国国籍但定居国外)。

举例:中国公民与美国人结婚后在中国起诉离婚,或两位华侨在国外定居后回国离婚。

第二种情况:在国外登记结婚

夫妻在中国境外登记结婚(如美国、欧洲等),后因感情破裂需在中国解除婚姻关系。

举例:两名中国留学生在英国留学期间在英国登记结婚,后回中国起诉离婚。

第三种情况:财产或子女涉及境外

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国外,或未成年子女长期在国外生活、具有外国国籍。

举例:离婚时需分割位于美国的房产,或争夺持有加拿大护照的子女抚养权。

第四种情况:一方或者双方长期居住在国外

情形:夫妻一方在国外工作、定居,另一方在国内,分居后提出离婚。

举例:丈夫在美国工作多年未归,妻子在国内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 涉外离婚要到哪里起诉?

第一种情况:你在国内,对方在国外,到你的户籍(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诉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二种情况:你在国外,对方在国内,可以到对方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民诉解释》第15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种情况:双方在国内

双方都为中国国籍且生活在国内,适用普通离婚案件管辖规定,到被告户籍(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

双方都在国内,但一方或双方加入外国国籍,在中国有共同的经常居住地的,到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涉外法律适用》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l 双方在国外

双方定居国外(仍是中国国籍):定居国法院不受理的,可以向中国领结婚证地的法院或者任何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民诉解释》第13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4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可以向任意一方户籍(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民诉解释》第16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2条:“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的认定标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规定):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连续居留满2年(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未取得国外居留权,但连续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中国诉讼离婚,适用中国的法律,但是涉及财产分割时,如果有位于境外的不动产,很多法院会不予处理,其中一个理由即为“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法律适用》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涉外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