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艳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7日 2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法院: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柴女士
被告:刘先生
案件性质:离婚纠纷
二、案件当事人
原告柴女士,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胡同**号。
被告刘先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胡同**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艳,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诉讼请求与答辩
原告柴女士请求:
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位于**区***胡同**号的房产和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
被告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先生答辩:
同意离婚。
房产属于被告个人婚前财产,原告无权分割。
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无需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四、案件事实与证据
双方于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
婚前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将位于**区***胡同**号的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中包含特定条件。
婚后双方对房产进行了翻建和装修,并长期将部分房产出租。
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到赡养原告父母的义务,且双方长期分居、缺乏沟通,导致感情破裂。
双方当庭确认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实际金额为456,813元。
五、判决结果
一: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房产分割及银行存款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
三:鉴于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贡献及原告在婚姻期间遭受的精神损害,被告应支付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