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艳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7日 11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杨女士与被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因电影《****》的投资收益权转让协议产生争议。原告杨女士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解除该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及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详情:
原告杨女士与被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签订了《电影收益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杨女士受让电影《****》的投资收益权,并支付投资款22万元,相当于电影总估值的0.1%。被告***有限公司承诺电影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上映(可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如未如期上映,则退还原告全部投资款并按照年化8%补偿。
然而,涉案电影至今未在院线上映,且被告***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原告投资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因此,原告杨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22万元及支付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
审理过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女士已依约向被告支付项目投资款22万元,但电影至今未能上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杨女士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并确认涉案合同于2023年8月2日解除。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杨女士与被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签订的《电影收益权转让协议》于2023年8月2日解除;
二、被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女士投资款22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