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艳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7日 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法院: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女士
被告:刘女士(兼马某3监护人)、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
案件类型:析产、继承纠纷
案件背景
原告马女士与被告刘女士(兼马某3监护人)、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之间就马先生(已故)名下的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马先生与刘女士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马某1、马女士、马某3、马某2、马某4。马先生于2017年12月12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争议焦点
北京市**区**小区**号楼三单元308室楼房的继承权问题。
北京市**区***村西区**号院落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款及拆迁安置补偿房的分配问题。
原告请求
继承被继承人马先生名下的**小区**号楼三单元308室楼房的一半份额(价值约140万元)。
获得被拆迁房屋(***村西区**号院落)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50,000元。
继承被拆迁房屋(***村西区**号院落)因拆迁获得的65平方米拆迁安置补偿面积(价值约65万元)。
被告答辩
刘女士、马某3:不同意马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小区308室楼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且马女士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不同意分割拆迁利益。
马某1、马某2:亦不同意马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指出马某2为残疾人,应得到遗产分配的特殊照顾;且拆迁安置补偿房已处理完毕,不同意分割。
马某4:同意马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愿意将自身应继承的份额赠与马女士。
法院审理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全案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判决如下:
马女士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马先生名下的**小区**号楼三单元308室楼房的一半份额(价值约140万元),可就该份额进行折价处理。
刘女士需向马女士支付被拆迁房屋(***村西区**号院落)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50,000元。
马女士有权继承被拆迁房屋(***村西区**号院落)因拆迁获得的65平方米拆迁安置补偿面积(价值约65万元),可就该面积进行折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