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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

发布者:庞艳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7日 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法院: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女士

  被告:刘女士(兼马某3监护人)、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

  案件类型:析产、继承纠纷

  案件背景

  原告马女士与被告刘女士(兼马某3监护人)、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之间就马先生(已故)名下的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马先生与刘女士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马某1、马女士、马某3、马某2、马某4。马先生于2017年12月12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争议焦点

  北京市**区**小区**号楼三单元308室楼房的继承权问题。

  北京市**区***村西区**号院落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款及拆迁安置补偿房的分配问题。

  原告请求

  继承被继承人马先生名下的**小区**号楼三单元308室楼房的一半份额(价值约140万元)。

  获得被拆迁房屋(***村西区**号院落)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50,000元。

  继承被拆迁房屋(***村西区**号院落)因拆迁获得的65平方米拆迁安置补偿面积(价值约65万元)。

  被告答辩

  刘女士、马某3:不同意马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小区308室楼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且马女士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不同意分割拆迁利益。

  马某1、马某2:亦不同意马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指出马某2为残疾人,应得到遗产分配的特殊照顾;且拆迁安置补偿房已处理完毕,不同意分割。

  马某4:同意马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愿意将自身应继承的份额赠与马女士。

  法院审理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全案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判决如下:

  马女士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马先生名下的**小区**号楼三单元308室楼房的一半份额(价值约140万元),可就该份额进行折价处理。

  刘女士需向马女士支付被拆迁房屋(***村西区**号院落)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50,000元。

  马女士有权继承被拆迁房屋(***村西区**号院落)因拆迁获得的65平方米拆迁安置补偿面积(价值约65万元),可就该面积进行折价处理。

庞艳,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强。擅长领域:婚姻家事、民间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