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艳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7日 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以下简称五原告)与被告王先生就位于北京市**区*号院(以下简称*号院)平房的拆迁利益分配问题产生争议。五原告请求依法分割拆迁利益共计631,246元,并主张按照《平房过户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分配。被告王先生则主张涉案房屋为其承租的公房,拆迁利益为其个人所有,并否认《平房过户协议》的有效性。
二、案件背景
王某与凌女士系初婚夫妻,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长子王某1、次子王先生、长女王某2、次女王某3、三女王某4、幺女王某5。王某生前承租*号院平房,后变更承租权至王先生名下,但原、被告六人曾签署《平房过户协议》,约定如遇拆迁,拆迁利益由原、被告共同享有。现涉案房屋因《**区长辛店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拆迁,五原告认为王先生未按照协议约定分配拆迁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求
五原告共同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拆迁利益631,246元(拆迁款-购房款+临时安置费),并主张按照《平房过户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分配,即王某1分得六分之一份额,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各分得四十八分之五份额。
四、被告抗辩
被告王先生辩称,涉案房屋为其承租的公房,拆迁利益与其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应为其个人所有。《平房过户协议》应视为赠与合同,且被告在赠与财产转移前享有法定撤销权。此外,被告还主张王某留有遗嘱,表示涉案房屋及拆迁利益归属被告,与其他人无关。若涉案房屋为遗产,在王某去世时,被告已经继承该涉案房屋,之后的协议为赠与合同,现被告要求撤销该赠与。
五、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原为王某承租的公房,后变更承租权至王先生名下,但原、被告六人曾签署《平房过户协议》,约定拆迁利益共同享有。现涉案房屋已被拆迁,五原告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分割拆迁利益。
六、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依法分割拆迁利益631,246元,并按照《平房过户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分配。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