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个人劳务关系中雇员高空坠落受伤索赔,代理雇主通过过错责任划分与追偿路径设计,将赔偿比例从100%降至70%,并排除其他被告连带责任。
二、案情介绍
2024年8月,雇员李某在辽宁凌海某厂区安装干燥设备时从2米平台坠落,致胸椎骨折等,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雇主潘某、厂区业主公司、设备供应商公司,索赔20.8万元(含后续治疗费保留)。
潘某委托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马军律师全程应诉。马律师梳理三被告间的两份安装合同后,确立“承揽关系+过错分层”的代理思路:
潘某与雇员系个人劳务,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原则;
潘某与衡鑫公司签有《安装合同》,约定“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自负”,可阻断业主、供应商的连带责任;
雇员自身未系安全绳、注意力不集中,应自负部分责任。
三、判决结果
凌海市法院判决:
确认潘某与李某存在个人劳务关系;
潘某承担70%赔偿责任,即14.4万元(已垫付1.5万元可抵扣),最终再付12.9万元;
新华龙公司、衡鑫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李某自担30%责任;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潘某仅承担62%,其余由李某承担。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潘某按期履行完毕,案结事了。
四、案件分析
过错责任成功分层
马律师提交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安全培训记录,证明潘某已提供安全绳、安全帽并口头提醒,但李某未规范佩戴;法院据此认定雇员存在“重大过失”,减轻雇主责任至70%。承揽关系阻断连带
通过《设备购销合同》《安装合同》两份证据,马律师阐明:新华龙公司与衡鑫公司系“交钥匙”买卖,安装风险由供方承担;
衡鑫公司与潘某系承揽,潘某自行组织人员、自担安全责任;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93条“定作人不担责”条款,驳回李某对两公司的连带请求,为潘某“锁定”唯一责任主体,避免多头执行风险。赔偿项目精准核减
对李某主张的省外高标准伙食补助、特种作业津贴、高额精神抚慰金等,马律师逐笔质证,法院最终全部采信律师提出的辽宁省统一标准,核减总额近3万元。
五、律师点评
马军律师:
个人劳务纠纷中,雇主往往被先入为主地视为“全责兜底”。本案启示:
必须第一时间固定“雇员过错”证据——现场照片、培训签到、证人证言缺一不可;
充分利用“承揽链条”切割连带,把真正该担责的主体留在桌面上,其余全部排除;
赔偿清单要“钉钉子”式逐项核对,防止“情绪性索赔”稀释过错比例。
通过精细化抗辩,我们把赔偿比例从原告主张的100%降到70%,并为客户节省近5万元现金流出,同时确立“雇主—雇员”双方责任边界,为类似案件提供可复制模板。
马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