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代理用人单位应诉“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纠纷,成功将电子劳务文本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驳回劳动者全部诉请。
二、案情介绍
2024年9月,河南籍李X经洛阳某职介所介绍,到锦州某钢制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从事季节性订单生产。职介所拟定《某庞村镇劳务合同》电子版,通过微信发送给李X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回复“好”后赴锦工作。合同载明:保底3500件、每件12元、干满三个月报销路费;公司包吃住;李X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解除须提前15日通知。
2024年12月,李X工作中手指受伤,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24年10月7日至12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659.50元。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但驳回双倍工资请求。李X不服起诉至古塔区法院。公司委托辽宁XX马军律师应诉。
三、判决结果
锦州市古塔区法院民事判决:
确认双方2024年9月7日至12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李X要求双倍工资差额29,659.50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X承担。
用人单位完胜。
四、案件分析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马军律师未回避“劳动关系”事实,重点锁定“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双倍工资请求的唯一要件,避免陷入“劳务关系”抗辩陷阱。电子文本能否构成“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援引《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论证微信记录具备“可载内容、随时调取”的法定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已涵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必备要素(期限、岗位、报酬、纪律、解约条件等),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已订立书面合同。意X表示是否真实?
李X微信回复“好”后即赴岗工作、接受计件管理、领取工资,足以证明其对合同内容完全知情并自愿履行。马军律师强调“意X自治+实际履行”原则,削弱对方“未签字盖章即无合同”的主张。指导案例支撑
律师提交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第18号指导案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如已包含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劳动者再以“未签书面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例成为裁判的重要参照。
五、律师点评
“双倍工资罚则”旨在惩罚恶意不签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而非否定一切灵活用工模式。本案核心是把“电子劳务合同”依法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使用人单位摆脱高额赔偿责任。
代理思路总结:
不争“关系性质”,直击“书面要件”;
用足电子数据证据规则,锁定书面形式;
用指导案例作“类案标尺”,引导裁判预期;
强调意X自治与实际履行,防止机械适用签字盖章标准。
最终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对规范企业临时用工、平衡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责任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马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