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翠平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7日 10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介:
2009年x月20日,某厂与某公司x钢铁分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附生效期限为2009年x月24日.合同标的物的出卖人为某厂,买受人为某公司,双方对货物标准、运输等内容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某厂于2009年12月用汽车将铁精矿显量X吨运送到x钢铁分公司料场,最终确认干基X吨,某公司于2009年x月21日付款4600多万元。但是,某厂组织的铁精矿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其有关人员为了被检为"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采取向x钢铁分公司质检人员行贿、调换抽样样品等手段。经某公司委托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取样检验,检验结果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其后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亦均不合格,遂于2011年x月15日将铁精粉就地扣押.某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定罪处以刑罚,并判决“扣押在案的铁粉返还某股份有有限公司x钢铁分公司”。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x年x月x日终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于2014年x月将返还的铁精粉投入生产使用。某厂请求某公司给付货款,运费及利息,并返还多交的税款。某公司以"受法院指定代表国家接受赃物,不是在履行合同""不存在税务问题"、"一切费用包含在单价内"等理由,不同意某厂的请求。由于某厂供应的铁精粉不合格,而不能执行合同约定的价格及相关费用;经某厂申请,鉴定机构计算出每吨X元,作出了"单价为504元(此价格为含税价,不包含运费)的鉴定意见。仲裁庭认为应自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x月31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共190多万元。某厂从200x年12月将铁精粉送到指定地点,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201x年x月10日止,共X天 ,某厂应赔偿某公司场地占用费损失。某公司没有提供其反请求经济损失X元的证据,仲裁庭没有支持。仲裁庭对某厂请求的税款、某公司反请求的检验费及精矿粉损耗予以支持。
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2.律师策略:
经分析材料得出仲裁裁决程序违法:一是某仲裁委员会对两级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所涉及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仍然作出裁决,此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二是律师在查询工商信息得知,仲裁审理期间,某厂于201x年x月4日被核准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而某厂仍以申请人身份进行仲裁,某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x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现该裁决书的主体已经不存在.
某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我方观点,撤销了仲裁裁决书。
3.律师建议:
现在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有利之处是仲裁审理期限比较短,仲裁裁决书不向公众公开;但是也有明显弊端,仲裁裁决被告一裁终局,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败诉方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难度大,所以在选择解决纠纷方式时一定要谨慎。
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或者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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