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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高翠平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7日 7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述:

       xxx日于何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0万元,每月利息3分。刘某直接扣除利息向何某实际转账288000元,何某以30万元为本金按约定每月向刘某支付利息9000元,后刘某无力支付利息及本金,刘某将何某诉之法院,要求刘某归还本金3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何某向刘某归还28.8万元本金,判决何某从违约之日起按照24%利率向刘某支付利息。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故上诉。

       2.律师处理:

       本人在二审阶段介入诉讼,通过分析一审双方证据及庭审笔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现一审法院判决有两个问题。一是关于何某归还本金计算错误。二是一审法院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在一审中刘某并未要求何某支付利息。

       在二审中我方主张应按借款本金28.8万元,利率24%,刘某每月多还的利息应直接扣除本金,故下月利息应按扣除多还利息之后的金额作为本金,再以此数额计算利息,最后得出刘某应向何某归还的本金。最后法院以28.8万元计算,何某应支付利息27.648万元,何某多支付利息1.152万元,何某应刘某归还本金27.648万元。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计算利息超出诉讼请求,予以纠正。

     3.律师建议:

      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咨询律师,特别是在国家严厉打击套路贷等违法行为形势下,双方更要依据法律规定签订协议。

     4.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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