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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某公司、陶某股权纠纷案

发布者:高翠平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4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某与某公司、陶某股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吴某、陶某均为某公司股东,陶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控股股东。XXX日吴某与陶某及公司三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公司回购吴某股权,由陶某受让吴某股权并支付相关费用。协议签订后,吴某按约定将股权受让于陶某,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吴某要求陶某支付股权转让费时,陶某以公司回购股权,其个人实为代公司持有股权,吴某应向公司主张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陶某拒绝向吴某支付相应款项,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策略

接受吴某委托后,律师向吴某了解合同签订背景及经过,认真分析《股权回购协议》条款,经分析认为,吴某与陶某及公司协议虽名为股权回购,协议内容并不符合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通过协议内容可以确定协议的实质为股权转让。遂向法院主张由陶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在诉讼中,为达到维护吴某的利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将陶某位某处房产进行保全,并且属于首封。

最终法院支付了吴某的全部主张。判决生效后,吴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律师建议

签订协议时,协议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以协议内容为准,所以协定合同时要注意合同内容的约定。诉讼时,为最大程度维护利益,要尽可能的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四、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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