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向立果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4日 1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川0114民初8563号 原告:曾XX,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白沙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XX,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四川XX律师。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曾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肖XX立即支付曾XX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肖XX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2日曾XX与杜XX签订的《建设工程单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的工程项目。实际系有曾XX与被告合伙承包,现经曾XX与肖XX核算,肖XX尚应支付曾XX合伙利润40000元,但肖XX推诿支付。 本案在庭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2015年11月22日曾XX与杜XX签订的《建设工程单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的工程项目。实际系有曾XX与被告合伙承包,现经曾XX与肖XX核算,肖XX尚应支付曾XX合伙利润39000元,此款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付清。至此,双方本案纠纷彻底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曾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现在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冯文旭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