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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四川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杜雪莲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与被告四川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土地流转金842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7020元;2、依法判决被告以后在每年12月27日前付清当年的土地流转金,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土地流转合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了第2项诉讼请求并将违约金降为损失的30%。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旺苍县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在旺苍县新XX承包田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被告从事农业生产、观光旅游经营。流转期限为30年,流转土地的单价为每亩每年400元,2年后每年流转单价按签订合同时流转土地单价的1%递增,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在交付使用之日起5日内支付第一年的土地流转金,以后每年的流转金在土地租金到期前一个月内逐年支付。若被告违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每亩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土地流转给被告,但原告却未获得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流转金。
被告四川XX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李X根据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旺苍县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实无异)一份,证实原、被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事实;2、被告四川XX公司的企业登记情况表一份,证实被告是合法的企业;3、对村民何多元的调查笔录一份,证实被告只是在签合同时给付了第一年的土地流转金,至今有三年的土地流转金未付;4、对村长邓金茶的调查笔录一份,证实孙XX是被告在旺苍县处理事务的负责人。
被告四川XX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土地流转合同有原告的签字、被告的印章,及鉴证单位旺苍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的印章,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四川XX公司的企业登记情况表由旺苍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提供,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能够证实被告系合法的自然人投资控股公司。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提供的对村民何多元的调查记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实被告已使用了该土地,栽种了青钱柳等经济林木,被告在签订合同的第一年给付了2015年度的土地流转金,2016年度至2018年度的土地流转金至今未付。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2日,原告李X与被告四川XX公司签订《旺苍县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在旺苍县新XX承包田地7.02亩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被告从事农业生产、观光旅游经营。流转期限为30年,流转土地的单价为每亩每年400元,2年后每年流转单价按签订合同时流转土地单价的1%递增,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在交费使用之日起5日内支付第一年的土地流转金,以后每年的流转金在土地田资金到期前一个月内逐年支付。若被告违约,应向原告支付每亩1000元的违约金。该合同由旺苍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加盖印章予以鉴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土地流转给被告,被告在该流转土地上栽种了青钱柳等经济苗木,并在签合同时支付了当年的土地流转金。但至今未支付2016年度至2018年度的土地流转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X与被告四川XX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李X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流转了土地,被告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将土地流转金支付给原告,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庭审中,原告自愿将违约金降为损失的30%,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土地流转金及承担30%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土地流转金8424元,并支付违约金25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四川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雪莲律师,现为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华律网站嘉宾律师。具备丰富的诉讼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1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