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某日,张某与任某因自行车失窃问题发生争吵。在此前,张某因私人问题曾与任某多次发生口角。当晚,在任某的言语挑衅下,张某怒火中烧,与任某发生扭打。冲动之下,张某随手拿起床底下的铅球砸向任某,正好击中任某头部。
经鉴定,任某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颞顶部硬膜下积液,左颞骨骨折,头皮破裂,构成重伤。
这些年,任某的伤早已痊愈,生活已恢复正常。而张某则经历了“悲剧”的22年。他的儿子因父亲的出逃罹患抑郁症而选择自杀,不久后,妻子也因愧疚难当跳楼自杀。这些年来,张某辗转多个城市,没有文化、没有“身份”的他只能靠做体力活的微薄收入艰难维持生计。因不敢与家人联系,他错失了与妻儿相处的最后时间,“战战兢兢”活在黑暗之中,唯有悔恨、自责与其相伴。2019年,他决定投案自首。同年12月,张某退赔任某经济损失6.8万元,并取得了任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致人重伤后潜逃22年的张某为何获判缓刑?
我国刑法对于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规定了20年追诉时效,其中蕴含的一个逻辑是经过20年可以推测行为人已经改善。那么陈余年在经历22年丧失身份的生活后,没有生而为“公民”的权利、福利,且22年间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能否推测他已经改善,预测他不会再犯罪呢?能否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呢?
张某确实存在犯罪行为,但不能由此得出他具有特别危险性的结论。法院在安排张某和被害人双方见面时,张某向任某表达了希望通过赔偿来弥补当年的缺憾的愿望,并承诺受罚后一定好好做人。二人冰释前嫌。
许多犯罪是基于冲动,对于冲动犯而言,常常是因为他们不可能或者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实施犯罪。一刹那间,大脑中不存在刑法、不存在刑罚。90年代的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理性思维缺乏,在打架这种过激犯罪中作出瞬时的伤害行为,并非是刑法中的倾向犯、职业犯,这是在特殊的、几乎不能反复的状况下做出的冲动犯罪行为。而且在此后的22年间,他亦无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可以推测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小。
最终法院结合张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认为张某存在监管、改造的客观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但刑罚的暂缓执行并非不执行,在社区矫正期间张某要遵守法律、服从监督,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活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再有违法行为,可能面临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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