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确认房屋置换协议有效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确认房屋置换协议有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合同纠纷确认房屋置换协议有效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合同纠纷确认房屋置换协议有效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确认房屋置换协议有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确认房屋置换协议有效,一、A提供2015年7月23日《房屋置换协议书》一份,其上载明,甲方A,乙方B,甲方将在某政府西侧,XX路与XX街交汇处由甲方父亲E开发建设的“某XX”院内栋号XX(面积7029m2,四层综合楼,土地29725m2,使用性质商业出让)房屋一栋及土地与乙方位于XX市XX区[产权证:XX房权字第106XXXXX16,建筑面积916.19平方米,土地证:XX国用(2015)第04XXXXX23号,面积:341m2,土地使用性质:商业出让至2039年]、XX小区105号房[产权证:XX证:XX房权字第106XXXXX**面积:85.46m2商业用房及对应的地下室部分85.46m2,土地证:XX国用(2015)第04XXXXX20号,面积:32m2,土地使用性质:商业出让至2039年],和XX甲栋一层毗邻104号房旁边原游泳池位置约800平方米,合计约1886m2、105号房门前停车场及侧面至104号房之间门前的花园等上述全部房屋,甲、乙双方进行等值互换;双方商定2015年7月30日前按房屋现状办理一次性房屋交接事宜,交接后各自派人对房屋进行看管;相关更名过户手续及产生费用各自承担,双方互相保证无条件积极配合对方出具所有相关更名及过户手续。B否认该协议落款处乙方签字系其本人所签。同日,双方签订另一份《房屋置换协议书》,约定,甲方为XX某XX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代表为A,乙方为B,约定,甲方将在某政府西侧,XX路与XX街交汇处由甲方开发建设的“某XX”院内栋号XX(面积7029m2,四层综合楼,土地29725m2,使用性质商业出让)房屋一栋进行置换,其他内容与前述《房屋置换协议书》一致。该份协议落款甲方处加盖XX某XX有限责任公司公章,A在甲方代表处签字。同日,双方另签订《房屋抵账协议书》,约定,甲方为B,乙方为XX某XX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代表为A,约定,甲方所有的XX103号房及对应地下室、门前停车场以400万元卖给乙方;甲方将XX**越野车以150万元卖给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在某XX剩余别墅拍卖的价款中扣除上述550万元;乙方在某XX院内别墅(1-76/119-8、1-76/119-11、1-76/119-26、1-76/119-17、1-76/119-4、1-76/119-32)拍卖价款中扣除上述550万元。2021年9月,B(甲方)与A(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就2015年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及房屋抵账协议书内容,补充:(一)关于XX5号楼查封事宜,按标的额委托律师所进行诉讼,节省下来的部分双方各分50%,其他部分由甲方支付,诉讼费共同承担;(二)XX名下所有房屋归甲方所有;(三)甲方另行向乙方支付200万元;(四)XX原置换房屋归乙方A所有......(五)乙方协助甲方办理XX某XX有限责任公司在XX工商局的工商登记中乙方20%股权的股权转让事宜;乙方将某XX的相关印章及文件等交给甲方。A称,双方先签订的加盖公章的置换协议,A提出如果履行该协议,B名下104、105等房屋更名过户后落到公司名下,而届时B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于两套房屋又落到他个人名下,没有落到A名下,因此签订了第二份置换协议,第一份合同虽然是以公司名义签订,但主体应为A个人。B对与A个人签订补充协议的原因,表示时间太久记不清了。二、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2015年《房屋置换协议书》签订后,B向A交付了案涉104、105号房屋,由A占有使用至今,但房屋所有权目前仍登记在C名下。三、2017年9月13日,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XX01行终256号行政判决书,查明,B与A欲共同设立XX某XX有限公司找到案外人黄某代办,2016年1月13日,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开发区分局核准该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号为2201XXXXXXXX339的XX某XX有限公司,将B、A登记为公司股东……注册号为220XXXXXX1506的XX某XX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1月24日经核准设立……已于2006年12月被吊销。工商登记档案显示,XX某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XX,以下简称“原某XX公司”)住所为XX市某公路XX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为E,注册资本500万元,1998年11月24日成立,2016年8月名称由XX某XX有限公司变更为XX某XX有限责任公司。XX某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2201XXXXXXXX339,以下简称“新某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B,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2016年1月13日成立,2016年8月,企业名称由XX某XX有限公司变更为XX某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载明,该公司设立时股东为B、A,B认缴货币出资8万元,A认缴货币出资2万元,均于2036年1月10日前到位,2021年10月19日,该公司股东由A、B变更为B、田某。庭审中,A提供2015年10月20日原某XX公司向X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提交的申请报告一份,载明,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处理该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申请将该企业注销,因无法办理注销手续,还需要用某XX名称,特申请办理“XX某XX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并承诺承担原公司原有债权债务,该报告落款处加盖公司公章并打印“企业承继人A”字样。四、案外人G与原某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XX0191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G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24)XX0191执恢120号执行裁定书,对该公司位于XX市某区某公路XX公里西300米,权利证号21XXX72,丘地号3-X6/11X-5(0),建筑面积7029.11平方米房屋进行拍卖,买受人H竞得,该院以(2024)XX0191执恢120号执行裁定书确认房屋归该买受人所有,并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H名下。此外,2018年7月31日,A在接受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询问时称,其与B2015年7月23日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没有实际履行,因为有法院查封。A主张为本案支付保全担保费4000元,但其提供的发票销售方为“XXXX担保有限公司”,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A与B于2015年7月23日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有效;2.B、C将位于XX市某路XX号XX小区甲栋10X号(XX房权字第106XXXXX16)、105号(号(XX房权字第106XXXXX**业用房更名过户至A名下(房屋价值约350万元);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函费4000元由B、C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确认房屋置换协议有效,A提供了两份2015年7月23日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B虽否认其中未加盖原某XX公司公章的协议书是其本人所签,但二人在2021年9月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结合《补充协议》内容及B在(2017)XX0194行初1号案件中有关“2015年7月23日双方(指其与A)又签订二份‘房屋抵账协议书’和‘房屋置换协议书’,从上述合同协议充分证明XX、XX二人经济合作多年,为处置某XX有关善后事宜进行合作组建新公司是顺理成章明知之事实”的答辩意见,能够认定B对以二人个人名义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明知并认可,故A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次诉讼,主体适格。二、A与B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A主张以交付原某XX公章并协助将其持有的新某XX公司股权变更至B名下的方式履行了《房屋置换协议书》的合同义务,而当时原某XX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交付公司公章并不能如A代理人在庭审中主张的产生交付公司经营权的法律后果,且A提供的申请报告虽有新某XX公司承诺承担债权债务字样,但该报告系为设立新公司,以原某XX公司名义向工商部门提交,无法体现是B与A达成合意的结果,新某XX公司工商档案中体现的注册资本构成并不包括案涉综合楼,其在内容上亦无法体现A向B交付综合楼的事实,且工商部门仅系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间债权债务的承继不具备管理和确认的职能,A据此主张新某XX公司系原某XX公司的延续,原某XX公司已更名给了B,依据不足。《补充协议》有关房屋归B所有的约定,并非对交付事实的确认,合同约定本身并不能够证明合同义务得到履行,A仍应就自己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证据。2025年8月7日B在接受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询问时主张,案涉综合楼已在2015年与原某XX置换,签有置换协议,且自己已经履行交付置换房屋义务,但某XX涉嫌诈骗及虚假诉讼,拍卖款为赃款,请求法院等待公安机关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发放。对此,一审法院认为,B在接受询问时并未承认收到原某XX或A交付的综合楼,并要求暂缓发放拍卖款,A据此笔录内容主张已向B履行了交付义务,依据不足。现A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向B完成了案涉综合楼的交付,目前该综合楼被法院拍卖,用于偿还原某XX公司债务,A亦未举证证明该综合楼系在B受让后由其经手处置或举证证明B基于所有权或控制权实际受让了该综合楼的拍卖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B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综上,A要求B协助办理案涉104、105号房屋更名过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确认房屋置换协议有效,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A与B于2015年7月23日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有效;二、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