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
导读:济南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证据,济南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参加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A与B之间存在长期的借贷关系,A于2023年9月14日向B妻子王某通过银行转账70000元、向B通过某平台转账30000元,于2023年9月16日向B妻子王某通过银行转账200000元,B当日向A出示借条一份,载明“本人B今收到A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借条上B签名并按手印。B妻子王某于2023年12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向A转账200000元,同日B收回2023年9月16日出具的借条。A于2023年12月19日向B通过某平台转账100000元。A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B妻子王某转账170000元、向B通过某平台转账30000元。A于2024年1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案外人巴某转账70000元,某平台转账的方式向B转账30000元,用于B购牛。于2024年3月14日A向B通过某平台转账100000元、2024年3月15日向B通过某平台转账29400元,同日B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B今收到苗某乙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小写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3月15日起”,借条上B签名并按手印。另查明,A因重复户口,于2024年10月21日阜康市公安局注销了其苗某乙(身份证号码410XXX)的户口,并出具A(身份证号码410XXX)与苗某乙(身份证号码410XXX)为同一人的证明。再查明,B向A于2024年4月22日通过某平台转账15000元、2024年6月4日某平台转账3200元、2024年6月26日某平台转账10000元、2024年6月27日某平台转账5000元、2024年7月15日某平台转账10000元、2024年7月16日某平台转账5000元、2024年8月15日某平台转账5000元、2024年8月17日某平台转账10000元、2024年9月19日某平台转账15000元、2024年10月16日某平台转账10000元、2024年10月17日某平台转账5000元、2024年11月29日某平台转账5000元、2025年1月6日某平台转账5000元、2025年1月16日某平台转账10000元,共计113200元。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B偿还借款600000元(陆拾万元)、利息108000元(600000元×0.015×12个月)。
裁判理由
济南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民间借贷除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真实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为生效条件。本案中,B于2024年3月15日出具的借条虽然是双方结算后出具的,但是结合某平台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和某平台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证人陈某、木某证言可以确认A与B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B于2024年3月15日向A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B今收到苗某乙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小写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3月15日起”,未约定还款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借款利息等,因此,B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5年1月16日期间通过某平台向A转账的113200元应当认定为返还借款本金。综上,A与B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为合法的借贷关系,A要求依法判令B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改正为486800元。关于利息部分,B于2024年3月15日向A出具借条没有载明利息的相关约定,且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对于A请求一审法院依法判令B偿还利息108000元(600000元×0.015×12个月)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驳回。
裁判结果
济南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判决:一、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偿还借款本金486800元;二、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