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谈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C与D、案外人某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XX0191民初102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C、D一致同意并确认,截至2023年12月11日,D欠付C股权转让款509,095元,此款由D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C支付第一期款50,000元,由D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C支付第二期款50,000元,由D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C支付第三期款100,000元,由D于2024年9月30日前向C支付第四期款309,095元;二、若D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按期且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应付款项509,095元视为全部到期,且D还应向C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剩余的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自D对本协议第一条的履行首次违约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C即可就应付款项509,095元中的全部未履行部分及前述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D于2023年12月31日前配合C将其持有的案外人某丙公司的40%股权变更登记至D名下,案外人某丙公司协助D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以及工商备案手续;四、C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8,906元,减半收取计4,453元,由D承担,此款C已垫付,由D于2024年9月30日前向C支付。D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C于2024年3月6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4)XX0191执677号。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2024)XX01执他25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XX0191民初10247号民事调解书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C于2024年11月14日向该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该院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2024)XX0117执42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嗣后,C在该院申请追加D股东即A、B为被执行人。该院审查认为,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遂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2025)XX0117执异18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C提出的追加A、B为被执行人申请。(2025)XX0117执异189号一案中查明:截止至2025年6月4日,D在全省法院有其他6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信息,其中3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C提交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等证据显示,D在2024年、2025年在全国共有7件终本执行案件,其中本院3件终本案件,未履行总金额为60.58万元。
另查明,D成立于2019年12月1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股东为A、B,A认缴出资额588万元,B认缴出资额12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9年12月2日,实缴出资额均为0万元。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A在未履行出资588万元本息范围内对D不能清偿股权转让款509095元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B在未履行出资12万元本息范围内对D不能清偿股权转让款509095元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由A、B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的C与D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公司法施行前,因此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关于A、B的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D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多件终本执行案件,表明D现无可供执行财产,D也未举证证明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D作为被执行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A、B未举证证明D有足够资产能够清偿债务,也未举证证明已实际足额缴纳出资,因此可以认定D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A、B的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B应各自在未出资范围内对(2023)XX0191民初1024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D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综上所述,C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588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3)XX0191民初102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D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C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12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3)XX0191民初102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D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C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C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