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
导读: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证据,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参加民间借贷偿还借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偿还借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A与B系同学、好友。2020年1月17日,A向B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A借B借款拾肆万元”。审理中,B另提供落款为2020年3月20日的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A借陈某乙借款拾万元,用期暂定三个月,身份证号****手机号135*******,如果陈某乙要回借款需要提前一月告知,在要求时间内还清借款。借款人A2020年3月20日内复(附)一份本人房屋公房合同书复印件”。
自2020年1月16日起B、A交易往来及某平台聊天记录如下:
2020年1月16日,B某平台转账A10,000元。
2020年2月16日,A某平台转账B3000元,转账说明“这月息先转3000”,同时某平台B“C先给你转过去3000,你如果方便先给我垫上1000,先给她把事儿解决了,月底凑上我再给你”,B表示没钱。
2020年2月29日,A某平台转账B1000元,转账说明“这个是给妹凑的1000元”。B某平台回复A“这个钱就算到上月利息上就行。”
2020年3月19日,A某平台转账B5000元,转账说明“这月加上月一千五千”,同时某平台B“赶紧收上发红包给她,不要让她再打电话说不愉快的话。”3月20日,A某平台B借条一张,内容与B提交的A借陈某乙的10万元借条内容一致。
2020年3月23日B向A转账90,000元。当日A某平台B“10万3月息是壹万另五百,今天给我转了九万,还剩500,我发给你壹千五百,先给妹妹小谢一下,你看这样做行吗?”并同时向B转账1000元,转账说明“剩余息”。A并同时将其向银行还款78,076.67元,贷款已清的某平台记录转发给B,并同时对B的帮助表示感谢。
2020年4月15日,A某平台转账B5300元,转账说明“前四千加后一千三百元”,同时某平台称“C,这两个息都凑齐了,你给她们转吧,谢谢”。
2020年5月16日,A某平台转账B5300元,发红包50元,转账说明“两分共计5350息”。
2020年6月13日,A某平台转账B3750元,转账说明“这个是第一个利息”,再次转账1350元,转账说明“这个是4万的利息”。同时某平台B“C,你先把这两个息给她们给了,还有3500元,最后拿的10万息等几天再给你”。6月17日A某平台转帐B3500元,转账说明“后面3月24日10万息”。
2020年7月18日A某平台转账B4850元,转账说明“1350和新35**”,同时某平台B“先发给你的是妹4万的息1350和新的3500元,你息先给她们吧,后面的再等等吧,我还在凑。”2020年7月30日,A某平台B3750元,转账说明“前面10万一个月7月息。”
2020年8月22日,A某平台转账B3500元,转账说明“转给你妹10万1月息”。2020年8月26日B某平台A“A,我想问一下小妹催的钱每月息。”A回复“C,每月息是4850元,那天给你3500,还有1350元,等近几天给你发过去吧。”2020年8月27日,A某平台转账B1350元,转账说明“是8月4万一个月息”。
2020年9月15日,A某平台转账B3500元,转账说明“8月10万一月息3500元。”2020年9月27日,A某平台转账B4850元,转账说明“还妹14万9月一个月息。”
2020年10月8日,A某平台转账B3600元、150元,转帐说明“上月9月10万的息”,“补150”。10月13日,A某平台转账B4850元,转账说明“先付小妹的14万息。”10月25日A某平台转账B750元,3,000元,转账说明“前面10万一个月息,一共是3750”。
2020年11月19日,A某平台转账B4850元,转账说明“14万一11月息”。
2020年12月21日A某平台转账B4850元,转账说明“妹妹一个月息4850元”。12月24日,A某平台转账B3750元,转账说明“12月利息3750元”。
2021年1月10日,A某平台转账B4850元,转账说明“妹的1月份息4850元”。
2021年1月19日A某平台转账B3750元,转账说明“元月份利息3750元”。
2021年2月11日、21日,A某平台转账B3750元、4,850元,转账说明“还2月份十万元利息”“妹2月14万利息”。
2021年3月12日、21日,A某平台转帐B3500元、4,850元,转账说明“3月10万利息3500元”“3月14万妹的利息”。
2021年4月7日、20日,A某平台转账B3500元、4,850元,转账说明“十四万四月利息4850元”“十万元5月利息”。
2021年5月17日、24日,A某平台转账B3500元、4,850元,转账说明“付十万五月利息”“付5月份十四万利息”。
2021年6月21日、28日,A某平台转账B3500元、4,850元,转账说明“6月息3500元”“6月十四万一月息”。
2021年7月21日A某平台转账B4850元,转账说明“妹的十四万一个月的息4850元”。
2021年8月18日、9月17日、9月18日、10月20日、10月21日、11月21日、12月11日,A分别转账B4850元,转帐说明均为十四万息。
2022年1月15日,2月28日,3月20日,A某平台转账B各4850元,转帐说明分别为“妹十四万一个月息4850元”“妹14万一个月息二月的息”“付一个月息4850元”。
2022年7月29日A转账B40,000元,并某平台B“先还你妹40,000元请查收回复”。
审理中,B另提交其名下乌鲁木齐银行卡账户对账单,显示其名下有大额取现,欲证明其有能力给A现金交付大额借款。B同意利息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照2%/月计算,之后按照同期LPR的4倍计算。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在本案诉讼中,B支付1,881.85元保全费。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偿还借款140,000元;2.判令A支付利息154,070元[140,000元×4.65%×4÷12×71个月(2020年2月17日-2026年1月17日)];3.判令A自2026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6%计算支付利息;4.本案的保全费1,881.85元由A承担;5.本案的诉讼费邮寄送达等费用由A承担。以上合计295,951.85元。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A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B退还A多支付的本息72,750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B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一、对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A借款后B通过某平台多次主张还款,本案利息陆续支付至2022年3月。2023年7月B仍然通过某平台向A索款,案涉140,000元借款在借条中也未约定还款时间,B可随时主张。故A所持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二、本案涉及借款笔数的认定问题。
A在2020年3月20日发给B一张“某平台借条”,该借条内容与B提交的书面借条内容完全一致,即A向陈某乙借款100,000元。当月23日B向A转账90,000元,A某平台B“10万,3月息是壹万另五百,今天给我转了九万,还剩500,我发给你壹千五百,先给妹妹小谢一下,你看这样做行吗?”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B提供的A给陈某乙出具的借条内容与A的某平台内容、B的转账金额、时间基本相符,虽然B对140,000元及陈某乙的100,000元如何交付的陈述模糊,但上述证据可以证明2020年3月20日A向陈某乙出具的借条及借款事实属实,陈某乙本人未向A交付100,000元,当日B向A转账的90,000元并非140,000元借条中交付的本金,而应当是B代陈某乙履行的交付行为。
2020年6月13日,A某平台转账B5750元,转账说明“这个是第一个利息”,再次转账1350元,转账说明“这个是4万的利息”。同时某平台B“C,你先把这两个息给她们给了,还有3500元,最后拿的10万息等几天再给你”。6月17日A某平台转帐B3500元,转账说明“后面3月24日10万息”。2020年7月30日,A某平台B3750元,转账说明“前面10万一个月,7月息”。以上内容可以证明A通过B至少借款3笔。
2020年8月26日B某平台A“A,我想问一下小妹催的钱每月息。”A回复“C,每月息是4850元,那天给你3500,还有1350元,等近几天给你发过去吧。”2020年8月27日,A某平台转账B1350元,转账说明“是8月4万一个月息”。从上述某平台内容可以看出B的妹妹即陈某乙通过B共出借A两笔钱,一笔为40,000元(利息1350元),一笔为100,000元(利息3500元)。综合B、A之间的某平台聊天内容及两张借条内容、A还款时的备注内容,可以认定2020年1月17日A出具的140,000元借条中的40,000元应是A在上述某平台中提及的“4万”,也就是陈某乙通过B出借的40,000元。
对于A所述扣除砍头息的问题,借条出具前一日,B向A某平台转账交付10,000元,剩余的130,000元借款,B提交了卡账户对账单,可以证实B具备出借现金的能力。A在近两年时间内一直按照100,000元40,000元100,000元本金的相应利率逐月支付利息,并多次表示感谢。结合本案借款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双方的关系及A规律性付息等因素,法院确认B已经交付了案涉140,000元借款。故综合以上内容,对A辩称并未实际收到140,000元借款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认定。
三、关于本案利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同意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照月利率2%计算,之后按照同期LPR的4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上述计算方法,A已支付的款项当期还款金额先行抵扣利息后余额部分冲抵本金。因140,000元借条中包括陈某乙通过B出借的40,000元,但借条系A给B出具,故40,000元借款本息一并计算在B出借款项中。A自2020年9月27日起,将40,000元及100,000元借款的利息共计4850元一并支付B,其中包括陈某乙在本案中的1350元每月利息,在本案中一并扣除,剩余3500元不在本案中冲抵。截至2026年1月17日,A尚欠B本金82,069元、利息42,625元(详见下表)。故对B主张的本金法院予以支持81,944元,利息支持42,560元(以81,94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4倍自2022年3月21日计算至2026年1月17日)。同时,自2026年1月18日起,A以未偿还本金数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4倍计算,支付B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对于A的反诉请求,因A并未超付本息,故其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B主张的保全费系诉讼中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依照上述核定给付金额应支付的保全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1,142.52元。
裁判结果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一、A偿还B借款本金81,944元;二、A支付B利息42,560元,同时,自2026年1月18日起,A以未偿还本金数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4倍计算,支付B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三、A支付B保全费1,142.52元;四、驳回A的诉讼请求。
王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