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偿还借款纠纷
导读: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纠纷案证据,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偿还借款纠纷,2021年4月26日,被告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某银行给被告贷款6117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用于购买二手车和汽车增值产品及服务,年利率为9%,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0%,罚息按日计算;同时约定将合同项下贷款支付给指定第三方即某乙公司,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同日,被告与某己公司、某乙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合同》,合同记载:被告为借款方、某己公司为服务方、某乙公司为抵押权人,被告借款61170元用于支付涉案车辆的车款,其中车辆借款金额为45000元,居间费借款金额为11290元,GPS费用借款金额为2380元,保险费借款金额为2500元。2021年4月26日,被告与涉案车辆登记所有权人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签订《借款确认书》;同日,被告签署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授权人B,被授权人某乙公司、某银行,授权人授权某乙公司、某银行将授权人根据上述服务协议及车贷合同所获得的借款/融资款,直接支付至授权人所买车辆的出卖方,授权人指定的车辆出卖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王某...”。2025年1月23日,某乙公司与某戊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原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至某戊公司。2025年2月28日,某戊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原告依法取得案涉债权,某戊公司于同年6月3日通过短信告知被告债权转让相关事宜。2025年3月13日,原告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办理二手车车辆债权包括诉讼案件(2025年2月2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原告于合同签订2日内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30000元,通过诉前调办结的案件,收到调解书2日内,原告按单价2250元结算该案件律师费用。2025年3月14日,原告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30000元。另查明,某银行于2025年7月21日出具《代偿证明》一份,载明2021年4月26日,某乙公司代被告向某银行偿还借款共计58427.87元,其中本金56677.24元,息费(含罚息、复利)1750.63元。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偿还借款纠纷,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6670.18元及利息7514.04元,合计64184.22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43228.07(暂计至2025年4月13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5年4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250元;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932.46元;6.判令原告对抵押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偿还借款纠纷,本案系债权转让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是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本案中,被告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将合同项下贷款支付给指定第三方即某乙公司;后被告签署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某乙公司、某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至授权人所购买车辆的出卖方,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贷款是否实际发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作为本案主张债权转让关系成立的诉讼主体,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受让的债权存在且合法有效,故对原告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B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
裁判结果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偿还借款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王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