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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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归还贷款本金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8日分类:案例浏览:62次举报
2026-07-28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归还贷款本金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归还贷款本金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归还贷款本金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归还贷款本金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归还贷款本金,一、《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基本内容

1.签订日期:2023年1月2日;

2.签订主体:B与C;

3.借款额度:3,020,000元,额度期限2023年1月2日至2026年1月1日;

4.借款期限:起算日为实际放款日,到期日为额度到期日;

5.借款利率:浮动利率,以合同生效日为起算日,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按实际提款日及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1年期LPR+40基点;

6.逾期利率:期内利率上浮50%;

7.还款方式:按月结息,每6个月归还本金的5%,到期利随本清;

8.有无提前到期条款:?有,□无;

9.有无约定送达条款:?有,□无;

10.有无律师费承担条款:?有,□无;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基本内容

1.保证人:D、A;

2.主债权:2023年1月2日至2033年1月1日期间,C与B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本金余额4,000,000元以及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等)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有无约定送达条款:?有,□无;

三、《最高额抵押合同》基本内容

1.抵押人:A,抵押权人:B;

2.主债权:2023年1月2日至2033年1月1日期间,C与B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本金余额4,000,000元以及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等)等;

4.抵押物:上海市浦东新区不动产;

5.有无约定送达条款:?有,□无;

6.不动产登记:已办理,登记最高债权额4,000,000元、债权发生期间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1月1日;

四、合同履行情况

1.放款日期:2023年1月10日、2023年7月21日、2024年1月22日、2024年7月22日;

2.放款金额:3,020,000元、151,000元、158,550元、166,477.50元;

3.违约情况:自2025年7月起未按约还款;

4.提前到期:?是,2025年9月发函催款,以2025年12月22日作为提前到期日,□否;

5.欠款情况:截至2025年12月22日,尚余本金共计2,965,998.62元、利息51,966.16元,产生本金罚息1,204.91元、利息罚息579.58元,罚息产生复利14.26元;

6.律师费支出:□是,?否。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归还贷款本金,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C归还贷款本金2,965,998.62元、利息51,966.16元;2.C支付截至2025年12月22日的本金罚息1,204.91元、利息罚息579.58元、罚息复利14.26元以及自2025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息之和3,017,964.78元为基数,按《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3.C承担律师费损失91,549.68元;4.D、A对C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4,000,000元和相应从权利(包括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C未能清偿债务时,B有权就A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处置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裁判理由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归还贷款本金,案涉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应恪守执行。B依约发放贷款,C作为借款人,理应还本付息。C未按时足额还款构成违约,B有权要求其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D、A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亦有权在最高债权限额内行使抵押权。但是,复利的计收应以到期利息为准,一审法院对B主张罚息的复利不予支持。诉争合同虽对律师费负担有所约定,但损失应以实际发生为限,B尚未支付律师费用,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C、D、A有关减免其他利息、罚息等的辩称,并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此外,C、D、A三方就债务负担的内部约定,不影响外部债权人主张权利,各方均应按约承担各自义务。

裁判结果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归还贷款本金,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C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B借款本金2,965,998.62元、利息51,966.16元;二、C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截至2025年12月22日本金罚息1,204.91元、利息罚息579.58元以及以3,017,964.78元为基数、按《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自2025年12月23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D、A对判决第一至二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本金余额4,000,000元(从债权限于前述主债权所生)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A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C追偿;四、C届时未履行判决第一至二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B可以与A协议,以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000,000元范围内,按该财产抵押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A所有,不足部分由C继续清偿;五、驳回B的其余诉讼请求。

王勇 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法理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秉持诚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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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120********82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