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伙合同纠纷支付欠款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合伙合同纠纷支付欠款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合伙合同纠纷支付欠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伙合同纠纷支付欠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伙合同纠纷支付欠款,2025年5月27日《合作协议》订立。协议载明甲方一为B、甲方二为C,乙方为A或其指定主体。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承诺,甲方与D就XX机场T1航站楼改造工程(第二阶段)施工工程项目签署相关协议,甲方有权取得该项目有关工程款及就其施工项目对外转包、分包或与第三方合作。鉴于甲方缺少项目执行施工资金,乙方代甲方向相关供应商垫付相关款项,对于项目代付款项外的利润部分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合作项目以甲方名义开设独立账户或单独建账,收取业主工程款及乙方支付的代垫款,支出相关费用。任何支出费用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对外支付,未经乙方同意对外支出的款项在双方结算利润时不得作为成本扣除。第二条约定,双方合作项目为XX机场T1航站楼改造工程(第二阶段)施工工程,工程涵盖装饰装修图纸深化设计、工程施工、施工材料采购、验收及保修,合作项目总造价为840万元(不含税工程造价),最终以甲方与业主或发包方最终结算的金额为准。工期自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就项目所需的成本(本协议签署后,以甲方名义对外支出的材料费、人工费及本项目相关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投入,甲方与供应商签署相关协议后,应将协议原件提交乙方保管,乙方根据协议约定的支付进度在收到供应商相关发票后将款项支付进双方约定的监管账户,甲方收款项后应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双方明确,乙方就本项目垫付工程款不超过300万元。甲方收到本项目的第一笔款项起,应优先偿还甲方的垫付投资款,甲方应自收到业主或发包方支付的每期款项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按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违约金。合作项目受乙方监督,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材料。合作项目所有证照、印章及资料原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次日向某中龙对公账户支付12万元,且保证对公账户余额不低于10万元。第三条约定,项目竣工结算后,双方就项目工程款840万元(不含税,最终以甲方与业主或发包方最终结算的金额为准)在扣除相应成本后,双方对利润部分按照51:49分成(利润=结算价(如长期不能结算以840万计)-成本)。为免异议,成本仅包含双方书面认可的支出(乙方审阅后对外垫付的款项),其他未经乙方同意与项目有关的餐饮等商务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不得在成本中扣除。第四条约定乙方责任为:(1)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垫付款;(2)项目的情况甲方需及时告知乙方,乙方亦有权随时介入;(3)参与项目的部分工程。第十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协议,应首先由本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因争议解决而发生的全部费用。B在协议尾部甲方一落款处加盖公章并在法定代表人处加盖C人名章,A在协议尾部乙方落款处签字捺印。C在该协议中未签字捺印。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伙合同纠纷支付欠款,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8月4日期间,A向B账户转账支付合计1392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A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垫付了部分材料、人工费用,部分费用支出有B项目负责人K的签字确认,部分费用支出未经过B确认。
2025年9月6日,D、B、A形成《关于B与A就DXX机场T1航站楼改造工程费用相关事宜会议纪要》,载明:“2025年9月6日在西青区改造工程费用相关事宜。由项目领导G主持,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内容如下:1.B(负责人C)确认最终向A支付总价为3580000元,此款含A乙方的垫资、利润等所有费用,各方均无异议。2.支付方式:由DXX机场项目分批(每次50万元)支付给B(负责人C),然后由某中龙支付给A,前次付款付给A后项目再付第二次,依次如此直至付清,各方均同意。项目部与某中龙于9月20日之前完成结算、开票、挂账等手续,国庆节10月9日后开始支付,在半个月内支付完成。3.B与A合作期间剩余未支付费用某丙公司承担,具体金额如下:1.木工班组:406688元;2.油工班组:25800元;3.拆除班组:71600元;4.玻璃隔断施工班组:68286元;5.防火门及木门安装班组:27000元;6.保安公司7月份工资:11005元;7.卫生间吊顶铝型材:5051元。以上合计615430元,某丙公司(负责人C)支付,与A无关。”D员工G、H、J,BC、K,A一方A、L、Z、M在纪要尾部参会人员处签字捺印。
2025年10月14日,D向B转账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025年10月24日,D向B转账支付工程款500000元。B收到上述两笔款项后,均未向A付款。后,D亦未向B因案涉《会议纪要》付款。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C支付欠款35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8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D在欠付B3580000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直接支付责任;3.判令B、C共同支付A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4.依法解除A与B、C于2025年5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B、C、D共同承担。一审审理过程中,A撤回第4项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伙合同纠纷支付欠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A与B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问题;二是案涉《会议纪要》是否合法有效,如合法有效,A主张欠付款项金额及利息认定问题;三是A主张C、D承担责任是否于法有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的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从合同内容来看,A与B订立的《合作协议》中,其中载明了B负责获取及提供项目信息及进展情况,A代B向相关供应商垫付相关款项,并可参与项目部分工程,同时约定项目代付款项外的利润部分双方按照51:49的比例分成。故应认定A与B系合伙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调整为合伙合同纠纷。B主张其与A之间系借款合同纠纷,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案涉《会议纪要》虽名为纪要,但从内容来看已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作出约定。虽B主张该协议存在效力瑕疵,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该《会议纪要》合法有效。根据会议纪要约定,B收到D支付的第一期500000元款项后,应支付至A,直至3580000元款项付清,而D现已向B支付1000000元款项,B均未向A支付,B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鉴于会议纪要第一条明确约定B对A负有3580000元款项债务,第二条明确约定款项自2025年10月9日开始支付且在半月内付清,现B未向A支付款项已属违约,故A主张B支付3580000元款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A主张支付利息一节。鉴于纪要中对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未作约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酌定B应以358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A计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A超过该标准的利息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合作协议》中虽载明B为甲方一,C为甲方二,A或其指定主体为乙方,但协议尾部落款处并无C签字捺印。另,《会议纪要》中虽有C签字捺印,但从纪要内容来看,纪要第一条确认B债务金额以及第二条确认付款方式中均载明“B(负责人C)”,足以认定C在该《会议纪要》中签字捺印的行为系代表B对纪要内容的确认,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故A主张C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D应否承担责任一节。首先,D与A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次,A在本案中并非实际施工人身份,且D并非案涉工程发包方,A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D主张权利。最后,A在庭审中主张D构成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可见债务加入需当事人具有明确意思表示,而案涉《会议纪要》中明确载明D的付款对象为B而非A,而A所提交的其与D员工J某平台聊天记录中,J所发送的某平台聊天内容亦无法看出D同意加入A与B债务关系中,故A主张D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虽《合作协议》中约定败诉方应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A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支出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且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并非债权人实现债权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故A主张B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伙合同纠纷支付欠款,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欠款35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58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