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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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借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8日分类:案例浏览:55次举报
2026-07-28

济南借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

导读:济南借款纠纷律师调查有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证据,济南借款纠纷律师参加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诉讼。以下是济南借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借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2022年至2025年间原被告之间资金往来较多,2025年1月10日被告A向原告B出具40万元借条一份并签名捺印,借条约定月利息6厘,并约定了还款计划:“自2025年1月10日起,每年至少还款5万元,于每年12月10日前付清,上半年还一部分,下半年还一部分,如果不能按时付款或还不上总款,愿双倍给付总款利息”,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还款。2025年11月7日,申请人B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448000元。一审法院依法作出(2025)XX1722财保975号民事裁定书,为此B预交案件申请费2760元。另查明,2024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1%,四倍为12.4%。

济南借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A偿还B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48000元(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按月息1分2厘计算)及诉后利息(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2厘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借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如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本金数额为多少及利息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B提交的借条载明,A向B借款40万元,A认可该借条是其书写。A虽辩称该借条是受胁迫出具,但其提交的某平台聊天记录证据明显不能证明其主张,A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对A的该辩解不予采纳。对上述借条的效力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另外A辩称案涉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因为与B合伙经营宝健业务的货款纠纷,并提交了2022年至2025年间的资金往来记录。一审法院对上述资金往来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与涉案借条有何关联,被告并未举出证据并做出合理说明。出具借条的时间是2025年1月10日,双方的往来记录是发生在借条出具之前,故对A的以上辩解亦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并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称借款本金40万元通过以下方式交付:2024年1月26日通过某平台转账2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26万元,并提交了相应的某平台、银行转账记录;剩余的12万元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原告提交的其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原告于2024年1月26日通过卡取、ATM取款的方式取款12万元,与原告的陈述相吻合。被告A辩称,案涉借条记载的是:“借贷现金400000元”,与原告主张的有转账相矛盾。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借款包含多种交付方式,其交付时间均是2024年1月26日,除上述资金往来外,原被告之间还有多笔资金往来,在2025年1月10日经双方结算才出具的案涉借条,借条虽记载的借款交付方式是“借贷现金400000元”,但不能以此否认案涉借条、借款的真实性。被告辩解没有收到12万元现金却于2025年1月10日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被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对被告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案涉借款本金为40万元,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已经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案涉借条约定月利息6厘,如不能按时付款付双倍利息,根据借条约定被告未按时付款,月利率为1.2%,即年利率14.4%该利率超出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调整。年利率按照2024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2.4%计算。原告主张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10月10日的利息48000元,经核算该数额超出法律规定,对超出该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无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借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B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4%计算);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 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法理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秉持诚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1370120********82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