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主任律师执业20年
执业年限20
13573782679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8日分类:案例浏览:76次举报
2026-07-28

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

导读: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调查有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证据,济南欠款纠纷律师参加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诉讼。以下是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原告B与被告A于2023年8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23年10月同居生活,于2024年7月结束恋爱关系。2024年4月10日,B向XX银行申请XXe贷贷款,贷款金额为90000元,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定期还息不定期还本,还款日为每月21日,年利率4.25%。同日,原告B按照被告A的指示,向A指定的潘某乙账户转款5万元,通过现金交付4万元,实际向A出借借款合计9万元。原告B自2024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合计7317.93元。截至2026年2月21日被告A向原告支付案涉贷款利息合计5990元。此外,原告通过美团借贷、安某借贷、花呗等网络借贷平台套取资金转借给被告使用。2024年5月18日原、被告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欠原告从XX银行贷款9万元、美团贷款4万元左右,安某贷款6000余元,花呗2000元。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多笔款项,2024年7月18日被告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原告转款8000元用于偿还原告名下美团网络贷款。2024年11月4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从网络平台贷款11400元。2024年11月4日之后,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款14笔合计85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案涉贷款本息,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一审法院。

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原告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原、被告经协商后,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双方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依法成立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原告B将个人银行贷款转借给A使用,双方的借贷行为违反相关金融借贷管理秩序,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告A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90000元.结合本案案情,截至2026年3月21日原告B已向银行偿还贷款利息合计7317.93元,其中5990元已由A支付给B。B在借款还款中未获取利益,而A实际占用使用借款,根据公平原则,对于该笔贷款已产生的利息7317.93元,一审法院酌定由A承担已支付的利息5990元,剩余贷款利息1327.93元由B自行承担。被告辩称其已通过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向原告转账近5万元,案涉5万元借款已基本清偿。经查,上述转款其中5990元用于偿还本案借款利息,其中5000元用于偿还向杜某借款,其余款项用于偿还双方之间短期借款、原告从美团借贷、安某借贷、花呗等处套取借款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开支,未用于偿还案涉借款本金90000元。故原被告主张案涉借款已还清的辩论意见,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A辩称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10万余元房租及共同生活费用,应依法予以抵扣。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就房租和共同生活开支如何分担所产生的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原告在2024年7月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如被告按时在下个星期还清原告名下五万多网贷,则同意向原告支付一千块钱房租,如被告没有及时偿还五万元,则房租由被告自行承担。双方就共同生活期间房租分担并未达成相关协议,且被告未及时给付5万元。被告主张房租和共同生活费用从案涉借款中予以抵扣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出借借款90000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截至2026年3月21日,该笔贷款已产生的利息7317.93元,A已承担利息5990元,剩余贷款利息1327.93元一审法院酌定由B自行承担。自2026年3月22日起,被告应当以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90000元,并自2026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B借款本金90000元,并自202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即年利率3%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用。

王勇 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法理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秉持诚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1370120********82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