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同偿还借款
导读: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调查有借款合同纠纷归还借款案证据,济南借款合同律师参加借款合同纠纷归还借款案诉讼。以下是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归还借款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同偿还借款,2016年4月25日,C、B与某D签订XX借字[2016]第XX号《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该贷款是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原则,在有效期间若借款人的贷款没有出现不良情形和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借款和还款不受次数的限制;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3日;借款用途为进货;借款利息为月利率6.5‰,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每笔借款按借据上标明的利率执行,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可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利息;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未按借据还款日归还借款的,按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率在借据利率基础上浮动5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除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之外,还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合同债权所支付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016年4月25日C账户收到200000元贷款。后C偿还完该笔贷款的本息又于2017年4月26日再次贷款200000元。经查,C与B已于2017年2月27日登记离婚。
A于2019年9月28日、2020年1月21日通过XX法制报刊登C的不良贷款催收公告,于2022年9月6日、2024年11月14日刊登C、B的不良贷款催收公告。A还通过短信、家中现场等方式催收本案贷款。
另查明,截止2025年4月14日,C、B尚欠A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9796.25元,合计89796.25元。A为本案维权产生律师费2500元。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同偿还借款,再查明,2017年9月6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某银行吸收合并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承继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2018年10月15日,某银行作出《关于明确秦农银行三区支行相关经营管理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管理中的各项业务分别由改制后的A经营和管理,经营管理中涉及诉讼的,由A以自身名义行使权利,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裁判理由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同偿还借款,本案《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院予以确认。出借人A依合同约定发放了借款,C在借款期间内偿还借款后又再次贷款,A主张C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A提出因C、B申请的业务为XX卡贷款,该贷款是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原则,授信期限不超过三年,单笔用信不超过两年,二次放款在原授信项下无需另行签字同意,属于同一笔贷款业务,故C、B应共同还款。B抗辩二次放贷时其与C已经离婚且二次放贷未经其签字确认。案涉贷款合同系C、B与A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C、B共同签署的前提是二者为夫妻关系,B因夫妻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在A二次放款时C、B已经离婚,且贷款金额直接打入C账户,B对此案涉贷款不知情,在丧失夫妻关系的前提下,案涉借款已不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A要求B承担责任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A提交的XX法制报显示,其于2019年、2020年、2022年及2024年多次向C进行公告催收案涉借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A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双方在案涉借款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结合A委托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及代理协议、发票的证据,故该院予以支持律师费的主张。保全费未实际产生,该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同偿还借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C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A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截止于2025年4月14日的利息39796.25元,并按照双方签订的XX借字[2016]第XX号《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C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支付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