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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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购房借款合同纠纷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8日分类:案例浏览:37次举报
2026-07-28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购房借款合同纠纷

导读: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调查有购房借款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借款合同律师参加购房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以下是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购房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购房借款合同纠纷,2021年5月19日,B与A签订《一手房贷款业务银企合作协议》,A承诺为B向“XX”项目的购房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B向该购房人发放借款之日起至该购房人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以B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

2023年3月15日,B与C、D、A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C向B借款640000元用于购买位于XX5幢甲单元1801室的房产,借款期限360个月,执行利率按照借款发放日前一日的5年期以上LPR减50bp确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借款采用阶段性保证+抵押的担保方式,由阶段性保证人A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B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C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B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C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B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高贷款执行利率、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因A、C违约致使B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A、C应当承担B为此支付的律师、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C、D向B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承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C在前述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23年3月15日,B依约向C指定账户即A发放了640000元借款。借款凭证载明借款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到期日期为2025年3月14日,执行利率为年利率3.8%,逾期利率为年利率5.7%。借款发放后,C、D未按约归还本息,B多次催要,并向C、D邮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案涉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2月18日止,案涉贷款欠付本金620898.77元及利息24262.58元。B催要无果,故诉至一审法院,并为此支付律师费2000元。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购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另查明,2023年2月13日A与C、D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因A未能按约交付房屋,C、D向一审法院对A提起另诉,请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该院经审理,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2025)苏0481民初130号判决,确认C、D与A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25年1月10日解除,A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C、D首付款160000元以及归还银行贷款55800.75元并承担违约金24000元,合计239800.75元。

一审审理中,C、D明确请求解除案涉借款合同。经一审法院释明,B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现请求。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立即返还B支付的借款本金620898.7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4262.58元(暂算至2025年12月18日),合计645161.35元;以及上述本金自2025年12月19日起直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判令A承担B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本案诉讼的全部费用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购房借款合同纠纷,B、C、D、A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购房人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购买商品房,由于A逾期交付房屋,导致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购房人购房的目的无法实现,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本案中,C、D与A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A的违约已经判决解除,现C、D请求解除案涉借款合同,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案涉借款合同依法解除后,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故应由A返还B购房贷款本息,现B主张支付本金620898.77元及截止2025年12月18日的利息24262.58元(含罚息、复利)并承担自2025年12月19日起至上述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参照原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损失(含罚息、复利),该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含罚息、复利)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关于律师费,《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因A、C违约致使B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A、C应当承担B为此支付的律师、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双方意思自治。由于本案律师费之所以产生,亦因为A违约在先,致使C、D断供,引起本次诉讼的责任在A,故应由A承担B律师费损失2000元。

裁判结果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购房借款合同纠纷,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A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B贷款本金620898.77元及至2025年12月18日止的利息24262.58元(含罚息、复利)合计645161.35元,并承担自2025年12月19日起至上述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参照原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损失(含罚息、复利)(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A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

王勇 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法理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秉持诚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1370120********82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