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导读: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房产继承案证据,济南继承纠纷律师参加房产继承诉讼。以下是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A与L(已故)系XX县XX镇XX村委会三组(原XX4村)村民,婚后生育M(已故)、F、E、Q,M与B结婚后生育D、C,M已于2010年3月5日去世。1999年12月7日,上述各方在XX县XX镇XX办事处调解下达成分家调解协议,约定:原有6人承包地分成3份,由M、F、E各占1份,L、A与E居住生活,分给二老财产归E所有,由E承担二老生活供养、死后安埋的一切费用。2009年L离开E家到M家生活,并将名下承包田地4宗(高河坝0.23亩、槽田0.6亩、双电杆0.05亩、桉树地0.35亩)从E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变更到B持有的(2010)第1050180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因鲤鱼河整治工程的施工,征收了××的部分土地,征地补偿款共计67068.57元。L与B在2018年6月14日进行了调解,约定由B领取上述征地补偿款后,将其中30000元交由C保管用于L的生病住院费用支出,剩余部分用于B的家庭生活支出。L于2023年8月27日去世,其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B进行了处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B按政府《处理》的征地补偿款67068.57元减第三人C存的30000元,余37068.57元,其中一次性支付给原告20000元,下余17068.57元归被告B;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B全部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征地补偿款原告A是否有权分割。首先,在征收土地的权属上,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案中征收的土地登记于被告B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权利人是以B为户主的全体家庭成员,原、被告双方所在的大家庭已经在1999年进行了分家,在案涉土地征收时,原告与被告B并不是一个家庭户,对于被告××被征收的土地,原告并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对于征地补偿款原告无权要求分割。其次,对本案所涉及的征地补偿款,在2018年6月14日已经达成协议,该协议的当事人是L(已故)和被告B,并不包含原告A,原告无权依据该协议内容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且,协议约定补偿款是用于L(已故)的生病住院支出,及B的家庭生活开支。在2018年签订协议后,至L(已故)2023年去世期间,B已经对其尽到照料、赡养的义务。所以,对于原告A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年事已高,第三人E、F作为原告的儿子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照料原告的日常生活,使原告能够老有所依。
裁判结果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