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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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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物流运输合同纠纷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9日分类:案例浏览:60次举报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物流运输合同纠纷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物流运输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物流运输合同纠纷,A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A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A与B实际上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A是从案外人既涉案全程运输合同的缔约承运人E处承接部分短程运输,且按时完成与E约定的短程运输,并未损坏运输货物,不应承担E在全程运输合同中的合同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一、一审判决关于“原告在运满满平台发布货运信息后,原被告通过中介G及E取得联系运输涉案货物”的认定错误。根据B一审中提交的其股东F与E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关于达成运输合同的合议系真实意思表示,E系本案长途运输合同的相对方。A自始至终并未使用运满满接单,系通过中介G与短途运输合同的托运方E进行联系装卸货。案外人E与B系本案XX至成都运输合同的实际缔约承运人,也是B主张运输合同纠纷的合同相对方,E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关于本案书面运输合同的签订及驾驶员C实际代理身份的问题。本案中,C实际存在两种身份的重叠,从A角度看,C是A与E约定的短途运输合同中A的雇员;从B角度看,C是E与B约定的长途运输中E派遣的车辆驾驶员,因此对于C签名、代书运输协议的行为应当是对E与B达成长途运输协议的书面确认,不能仅从书面证据的角度直接认定C是代A与B订立长途运输合同。三、A依据与E的运输约定,将货物运送至XX市XX区**镇XX物流,且由E指定的“佳发物流”进行卸货、验货无误签收,A交付货物时货物完好无损,货物由E擅自安排火车继续运输至四川后发现损毁并非A所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申请本案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BXX公司、A主张货运损失应否予以支持。依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2023年5月27日,A安排C驾驶鲁Q1****的车辆到达装货地点后与B签订《运输协议书》,约定:托运单位:B,货物名称:卷纸,数量:62件,发货地:XX新材,卸货地址:四川**。承运单位:XX某某物流(即XX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鲁Q1****,货到付运费:14000元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依据涉案《运输协议书》载明的内容及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承运单位亦系运输车辆的挂靠登记车主XX公司以及该车实际车主A为涉案运输合同承运人,BXX公司、A主张货运损失应予支持,本院认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A主张C实际系代案外人E与B签订涉案《运输协议书》,涉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为E,但在案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故A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的再审申请。

王勇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法律知识扎实,多年从事大中企业法律顾问,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