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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166人看过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劳动争议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劳动争议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2015年4月24日,A入职B,在XX服装部工作;2016年3月份至2016年11月份,XX服装部向A发放工资;2016年12月份至2024年7月份,B向A发放工资;B为A缴纳了2019年1月份至2024年7月份社会保险。2024年7月26日,A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A因与B确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B自2015年4月24日至2024年7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B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2899.45元;仲裁委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棣劳人仲案字【2024】第795号仲裁裁决书,确认A与B之间自2016年12月7日至2024年7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A的其他诉讼请求;A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A与B对双方2019年1月份至2024年7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双方于2024年7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自2015年4月24日至2018年12月份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发生争议的,应当由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实际用工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等是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本案中,A提交的“某某集团职工花名册”明确载明了A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及职务;B虽称其为方便商场统一管理对商户雇佣人员也一同编入花名册;但建立职工花名册系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方式,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职工花名册应载明劳动者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等法律规定的内容;同时A的岗位“中青男二”列为商场柜组的类别之一,并未对B所称的雇佣单位进行列明;故应认定A与B自2015年4月24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此外,B主张其与XX服装部为租赁合同关系,其向A发放工资系代为发放;A对此不予认可,且B未能提供该租赁合同及代发协议实际履行情况的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一身法院对此不予采信;A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结合B向A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可以认定双方自2015年4月24日至2024年7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A主张的经济补偿金,A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且B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为A缴纳了社会保险,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综上所述,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判决:一、确认A与B自2015年4月24日至2024年7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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