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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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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次举报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

导读: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房产继承案证据,济南继承纠纷律师参加房产继承诉讼。以下是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B与D系同胞兄弟。B、A及D均系山前XX村村民,B居住在潍坊,A及D居住在本村,A在本村另有房屋。B与D的父母K与张某英已经去世,生前留有一处房屋(土地证号0**1);B与D的祖父母G与H去世后,亦留有一处房屋(宅基地证号1323**,即诉争房屋)。K系独生子,婚后育有B与D两个儿子。

2009年1月21日,D将涉案房屋卖给A,并签订了《卖房契约》,约定价格为2000元,实际支付价款4800元。2023年9月20日,A向村委出具《承诺书》,承诺其有权办理案涉房屋的搬迁补偿事宜,因其原因导致房屋搬迁与D产生纠纷,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日,A与C就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其中房屋补偿款501581.21元、搬迁及奖励费用40500元,共计542081.21元。C于2023年10月31日将该款项支付给A,现房屋已经被拆除。

关于诉争房屋【XX】的登记情况。1991年XX县土地管理局颁发招集建(91)字第0**1号土地使用证,该登记证登记土地使用者为G。2014年11月13日XX市人民政府颁发XX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该证书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D。2023年11月1日,B及D向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更正申请,申请将XX更正至原权利人G状态。2023年11月1日,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D)》,声明XX宅基地使用证书作废。

关于另一处房屋(土地证号0**1)的登记情况。2008年《地籍调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载明的土地使用者为D。2014年《土地登记审批表》中载明申请人为D。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2023年4月13日,一审法院因B与D继承纠纷一案,出具(2023)鲁0685民初XX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位于XX市**镇**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招集建(91)字第0**1号”(注:即XX)的房产由B以继承的方式居住使用,该房屋的相关权益均归B所有,D放弃继承该房屋及该房屋的相关权益;B放弃继承K名下(注:即0**1房屋)的房产。”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A与C基于XX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签订的《XX市**镇**村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山前XX村序号95货币补偿)无效。2、依法判令A向B返还非法收取的补偿款542081.21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C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A、C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09年1月21日A与D签订《卖房契约》购买涉案房屋时,A在本村已经拥有另外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B与D对涉案房屋共有未分割,并未取得独立产权,D无权处分,所以双方之间的买卖无效,A与C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A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仍登记在G名下,且作为同村村民,应明知涉案房屋有B作为遗产共有人,其无证据证实B同意出卖房屋,A有过错;D对该房屋未取得独立产权,在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其将该房屋出卖给A,亦具有过错。A与D进行房屋买卖时,B及D对遗产未分割,应属共同共有,A与D的买卖行为侵害了B的合法权益,因此A及D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B作为财产共有人,在D向A出售房屋并居住使用多年未提异议,直至房屋拆迁补偿才表示,与D并未进行遗产分割,B对此亦有过错。涉案房屋已经拆除,该房已无法返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A折价补偿B拆迁补偿款的40%为宜。A共计获得补偿款501581.21元(不包括搬迁及奖励费用),扣除购房款4800元,剩余拆迁补偿款为496781.21元,40%计款为198712.48元。C在与A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时,诉争房屋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在D名下,C依据《卖房契约》、《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承诺书》与A签订协议并支付拆迁补偿款并无不当,B要求C承担责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B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A与C签订的《XX市**镇**村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无效。二、A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B房屋拆迁补偿款198712.48元。三、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法律知识扎实,多年从事大中企业法律顾问,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