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谈遗嘱继承家庭分房协议纠纷
导读: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谈遗嘱继承家庭分房协议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遗嘱继承纠纷案证据,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参加遗嘱继承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谈遗嘱继承家庭分房协议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谈遗嘱继承家庭分房协议纠纷,被继承人E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原告及三被告四人。1994年5月12日,张某去世。2018年2月13日,原告与被继承人E因拆迁取得系争房屋。2019年2月3日,被继承人E至某某律师事务所2订立《遗嘱》,主要内容为:为了避免今后家庭成员间因我的房产继承发生纠纷,所以趁我现在头脑清楚的时候立此遗嘱,内容如下:根据2018年2月13日,(甲方)XX镇人民政府与(乙方)A为代表人所签订的浦房协预备案收【2017】第040号第XX号《X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2019年2月3日被安置人A、H、E、M、K五人协商一致签订的《家庭分房协议书》确定:坐落在,建筑面积50.5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归E、A所有。待我过世后,上述房屋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由我的儿子A(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一人继承所有,并且不作为他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人不得干涉。以上遗嘱是我在某某律师事务所2自愿而立,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该遗嘱尾部的立遗嘱人一栏由被继承人E本人捺右手大拇指印,代书人G签字,见证人钱某签字。2020年12月12日,系争房屋产权归被继承人与原告按份共有,其中被继承人享有1%产权份额,原告享有99%产权份额。2023年6月6日,被继承人E起诉原告,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被继承人所有。2023年7月12日,被继承人E死亡。
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谈遗嘱继承家庭分房协议纠纷,庭审中,1.原、被告陈述被继承人E母亲宋某、父亲康某6均早于被继承人E去世。2.被告C、D称被继承人E在订立遗嘱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意识不清,且是在原告教导下,并在律师诱导下进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原告予以否认,并提供录像,录像显示G将遗嘱内容告知被继承人,被继承人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遗嘱、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户口簿、公证书等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E在XX市XX新区房屋中1%的房产份额由原告继承。
裁判理由
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谈遗嘱继承家庭分房协议纠纷,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2018年2月13日,被继承人及原告因动迁取得了系争房屋,两人并于2020年12月12日取得了系争房屋房地产权证,同时明确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产权份额为1%产权份额。之后虽然被继承人曾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产权为其一人所有。但因被继承人在诉讼中去世,法院对系争房屋的权属最终未予处理。故系被继承人在系争房屋中产权份额仍应按房地产登记为准,即为1%,该份额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另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即被继承人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首先,有两个见证人在该打印遗嘱上签字。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录像,代书人向被继承人宣读了遗嘱的全部内容,录像中被继承人举止正常、回答问题流利,其亦在录像中表示,该份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遗嘱真实有效。被告C、D虽均对上述遗嘱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故对两被告的关于遗嘱效力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济南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谈遗嘱继承家庭分房协议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E在XX市XX新区房屋中1%的产权份额由原告A继承;二、被告B、C、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