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主任律师执业1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济南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支付剩余工程款案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次举报


济南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支付剩余工程款案

导读:济南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支付剩余工程款案,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3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工程量增加而产生的增补费8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111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SH21-11-01的《技术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就XXXX区别墅进行XX系统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金额3,800,000元,合同约定按照35%(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25%(进场放样,室内风机盘管及新风设备全部到达现场)、25%(完成隐蔽安装,地源热泵主机设备及其他设备需要进场时)、12%(项目完成后经过验收合格后两周内)、3%(质保金)分五笔进行项目结算。合同签订后,至20228月,原告已完成整体工程超90%,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前两笔工程款合计2,28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及原告的工程进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第三笔工程款以及部分增补款项共计1,030,000元,但被告迟某有支付工程款导致整个工程处于停顿状态。20232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函》催促付款,以期早日复工,但被告仅于202368日向原告支付200,000元,后续再无任何付款。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原告已经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其相应的后续设备都已采购完毕,目前仅需人工进场施工。但由于被告工期停滞复工无望,故涉诉。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从原告提供的《技术合同》及工程签证单可知,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设备购买、安装、检修及管道铺设等一系列行为,相关内容符合建设工程中关于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的定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为XXXX区,该管辖属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XXXX区人民法院处理。


王勇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法律知识扎实,多年从事大中企业法律顾问,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