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自书遗嘱继承纠纷
导读: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继承纠纷案证据,济南继承纠纷律师参加继承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自书遗嘱继承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自书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G与H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D、张某4、C。张某4与B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A。H于2004年12月18日去世,2012年8月22日死亡注销户口,G于2024年3月14日去世,张某4于2019年7月24日去世。
2000年9月14日,H作为买方(乙方)与某机关服务局作为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座落于XX区XX路XX里XX住宅楼房壹套,总建筑面积61.5平方米出售给乙方。2001年5月18日,XX市XX区XX路XX里XX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H名下。A、C、D提交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G性别:女出生日期:1932年4月7日住址:XX市XX区XX路XX里XX身份证号:xxx本人G为避免去世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特立遗嘱如下:在本人去世后,将位于XX区XX路XX里XX的房产(建筑面积61.5平方米)中属于我的部分,全部由我的子女(女儿D、长子张某4、次子C)三人继承(均分)。以上遗嘱是本人自愿所立,本人立此遗嘱时头脑清晰,表达真实,未受他人胁迫,本人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清楚。立遗嘱人:G2019年6月26日”。该遗嘱第二页内容为:“附件备注说明:1.如遇房屋拆迁,将我爱人(H)的遗产按继承法执行。(每个子女应分得房屋总价值的1/8份额)”。2.如遇子女先于我病逝,其子女应得的房产继承的份额,由该子女的孩子继承。继承人签字:D、C、张某42019年6月26日”。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自书遗嘱继承纠纷,庭审中,经询,原被告均认可遗嘱正文是D书写,第一页是G本人签字,第二页是三个子女本人签的字。关于遗嘱形式,原告称该遗嘱是G口述,D代书的形式设立。原被告均认为遗嘱有效。
证人潘某出庭作证称,我与D是同学关系,与他们家没有亲属关系。我主要证明G立遗嘱时,C一直与G共同居住,照顾G,G就说房子拆迁时,C、张某4和D平均分,都享有拆迁利益。G的愿望是希望三个孩子和睦相处,解决遗产问题,她也很喜欢大孙子A,考虑到C一直照顾自己,也想保障C有住处,所以说拆迁的时候再分,房子让C先住。G立遗嘱时考虑很周到,是个很善良的人。G立遗嘱时,我在场,见过G女士留的遗嘱。G立的遗嘱是D书写,G签的字,因为G写不了。
A、B对上述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证人所述的遗嘱执笔是D,G签的字,这些认可,其他的不认可。证人与被告有同学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证人在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在场。C、D认可证人证言。
G生前一直与C共同居住,G生前有退休金。
原告A、B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A与C、D继承XX市XX区XX路XX里XX房产,A占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六,C占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九,D占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九。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关于本案遗嘱效力问题,经查,遗嘱正文是D执笔书写,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因此该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规定。而根据代书遗嘱和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本案遗嘱的代书人系D,是遗嘱人之继承人,与遗产继承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也不符合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规定,另,从形式上来看,遗嘱上也没有人以代书人和见证人名义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故虽双方均称遗嘱是真实有效的,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无法认定该遗嘱的有效性。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C、D主张房屋拆迁时再予以分割,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未留有有效遗嘱,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涉案房屋属于G与H夫妻共同财产,H去世后,其所享有的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由G、C、D、张某4每人继承四分之一,即G享有八分之五的份额,C、张某4、D各自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张某4享有的八分之一份额属于其与B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4去世后,其所继承的房屋份额的二分之一由G、B与A各继承三分之一,即G共享有涉案房屋的四十八分之三十一,B享有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一,A享有涉案房屋的四十八分之一的份额。G去世后,其所享有的四十八分之三十一的份额应由C、张某4、D每人继承三分之一,因张某4先于G去世,张某4所应继承的G的份额由A代位继承。故涉案房屋如果按照平均分割,C、D分别享有涉案房屋的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九,A享有一百四十四分之三十四,B享有十二分之一。B表示将自己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均赠与其子A,法院不持异议,A共享有涉案房屋的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六。
考虑到C与被继承人G共同居住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多分得遗产的情形,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C继承涉案房屋一百四十四分之六十三的份额,D继承涉案房屋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二的份额,A继承涉案房屋一百四十四分之三十九的份额。
裁判结果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自书遗嘱继承纠纷,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登记在H名下坐落于XX市XX区XX路XX里XX号房屋由C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六十三的份额,D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二的份额,A继承一百四十四分之三十九的份额;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