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桂英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2日 2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3月3日22时15分许,被告卢某骑电动三轮车,沿省道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步行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右侧胫腓骨骨折、左侧髋臼骨折、左耻骨骨折、腰4横突骨折、左颈部外伤、左手部外伤、左侧胸部外伤、左踝部外伤、左膝关节外伤、牙外伤、陈旧性胸椎骨骨折。住院期间,原告自行垫付了医疗费。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郑某委托北京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朱桂英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卢某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375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交通警察大队就案涉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郑某无责任,被告无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因其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原告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其损失如下:1、医疗费62902元;2、后续治疗费15000元,根据鉴定意见书,原告骨折愈合牢固后行右胫骨骨折、右腓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手术,手术费用约一万五千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50元/天×25天);4、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5、护理费7200元(80元/天×90天);6、残疾赔偿金61216元(43726元/年×14年×10%);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元;8、鉴定费2600元,原告对于误工期的鉴定无必要性,该项鉴定费支出260元应予扣减;9、交通费酌定为300元。以上共计154168元。原告主张超出上述认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损失均由被告卢某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54168元;
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原告郑某负担96元,被告卢某负担16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