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桂英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2日 3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及租赁物丢失赔偿费共计59637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涉案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称:2019年被告承包工程,从原告处租赁钢管、扣件、丝杠、快拆架等,2020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租金计算标准及方式在合同中已约定,并约定被告使用完毕后将租赁物如数归还。后被告工程完结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5万元租赁费,后被告不仅没有支付剩余租赁费,还拒绝返还租赁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B公司委托北京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朱桂英律师进行应诉
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B公司共同支付原告A公司租赁费及租赁物丢失赔偿费共计4万元,当庭支付1万元,下剩3万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付清,原告A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保全费616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